拥挤。在这里,只考虑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而不管五百年前的春秋大义、五百年后的地球危机。总之,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来获得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解放区。这就是现代程序的理想世界。”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由于国家政体的区别,我们自然不能照搬司法独立的做法。同时,为了让国家在较短的时间内追赶先进国家,为了让中国尽快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我国执行“全国一盘棋”的基本国策,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是国家发展的大战略、大棋局上的组成部分,司法工作应当服务于大局,自然不能强调所谓的“司法独立”。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要”为大局服务”。但是,我们要辩证地看待服从大局与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的辩证关系。
服从大局讲的是宏观层面上的问题,是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强调的是司法工作不能机械适用法律,应当在适用法律之外考虑各个层面的问题,让裁判的结果与当前的政策与重点工作相吻合。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具体层面的问题,是司法工作的具体原则,强调的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排除外界对法官的干预,让法官独立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两个层面的问题并不矛盾。服从大局要从个案做起,在个案的裁判中体现大局。相反,没有独立裁判案件的机制,服从大局是无从谈起的。了解司法规律、熟悉司法过程的人都知道,司法裁判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法院是各种矛盾的集中点,法官是熟悉案件、掌握资料的司法者,如何平衡各种利益,如何裁判才能最大限度服从大局,只有法官才能真正了解。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不了解情况的人仅通过片面的信息所下的结论就能确保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服从大局要求。由此可见,独立裁判案件不但与服从大局并不矛盾,反而是司法裁判服从大局的保障。
我们对新闻媒体监督的看法也是一样的。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出发点是好的,希望帮助司法机关了解民意。的确,司法裁判应当顺应民意。但是,司法裁判所顺应的民意应当是最广泛的民意。各国为确保司法裁判顺应民意,一般会采取两种做法:一是规范法官遴选制度,推定优秀的法官即为民意的代表;二是以参审制或者陪审制的形式让普通民众参加审判。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各国普遍反对新闻媒体对案件的直接干预,美国甚至规定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是不得拍照,只能素描。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其一,在利益驱动的时代,很难保证新闻媒体的报道在主观上是公允的;其二,在没有全面接触案件材料的情况下,无法保证新闻媒体的报道在客观上是公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