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律疏议》受贿罪罪名体系探析

  

  第四,乞取所监临财物等索取财物的受贿罪。乞取所监临财物、强乞取所监临财物、因使乞取财物、在官非监临于所部乞取财物、因使强乞取财物、率敛所监临财物、监临官恐喝所部取财、监临强取供馈、因官挟势乞索等罪的客观方面均为主动索取财物。《刑法》第385条已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且依该条规定此种行为构成犯罪无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要件,故乞取所监临财物等索取财物的行为在《刑法》均构成“受贿罪”。


  

  第五,贷所监临财物、于所部市易断契有数违负不还;于所部借衣服器玩过限不还、在官非监临于所部借贷等以借贷及借用财物为形式的受贿罪。贷所监临财物,指借贷当事人钱财;于所部市易断契有数违负不还,指与当事人交易违约,欠债不还;于所部借衣服器玩过限不还,指借用当事人日用之物过限不还。关于以借贷财物为名收受贿赂,2003年《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可见司法解释的精神是将现实中以借贷为名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定为“受贿罪”,但以借贷为名收受财物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如此一来,《唐律疏议》中贷所监临财物、于所部市易断契有数违负不还、于所部借衣服器玩过限不还、在官非监临于所部借贷等行为,在《刑法》并不构成犯罪,因为律疏中上述行为的内容是借贷、借用部民财物但未有接受部民任何请托,如果是所辖部民有事相求,官员受其请托,继而借贷、借用其财物,依律疏则构成受财枉法罪,而非以上诸罪。总之,《纪要》将“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作为认定借贷行为是否入罪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得贷所监临财物等行为在《刑法》不构成犯罪。


  

  第六,于所部卖买有剩利、于所部强市有剩利、在官非监临于所部卖买及假赁有剩利等以交易获利为形式的受贿罪。此三种犯罪的客观方面概括起来就是与所辖部民交易获利,以交易获利的形式收受部民财物。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性质的认定,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由《意见》可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交易获取利益,并非一定构成受贿,更为重要的是,《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交易即便获利不浅也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方能构成“受贿罪”:这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以交易的形式收受当事人财物但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当事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将不被认定为“受贿罪”;而律疏中于所部卖买有剩利等行为的内容正是官员与部民交易获利但未接受请托,未为其谋取利益,[10]因而此三种行为在《刑法》并不构成犯罪。


  

  第七,私役使所监临、在官非监临于所部役使等以役使部民为形式的受贿罪。此两种受贿罪的贿赂标的是劳务,而非财物,因而其客观方面是役使部民。“劳务”同样是《刑法》“受贿罪”贿赂的内容,[11]但问题在于,依照《刑法》,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所提供劳务之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样须具备“为当事人谋取利益”之条件,而律疏中私役使所监临、在官非监临于所部役使等行为,又是以官员役使部民获取利益但未接受请托、未为当事人谋取利益为内容,[12]于是私役使所监临、在官非监临于所部役使等行为在《刑法》不构成犯罪。


  

  第八,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受财等由非在任官员实施的受贿罪。《唐律疏议·职制律》“监临之官家人乞借”条与“去官受旧官属士庶馈与”条规定了官员家人及离任官员实施的受贿罪,共计15项罪名,可见律疏规定的受贿罪主体不限于在任官员,也包括离任官员和不具备官员身份的官员家人。修正后的《刑法》在第388条增加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的实施主体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客观方面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可见,“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该罪的必备条件,而律疏中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受财等行为并不一定包含为行贿之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之内容,换言之,无论有无为行贿之人谋取利益,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受财等行为在《唐律疏议》均构成犯罪,但依《刑法》,离任官员及包括官员家人在内的“关系密切人”唯有既收受财物又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方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只收受财物而未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不构成犯罪。因此,律疏中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受财等行为,在《刑法》未必构成犯罪。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