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复杂,法院举证困难,处罚概率低。2007年9月《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管辖权完全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导致犯罪侦查和批准逮捕中法院的角色尴尬,弱化了法院的公信力。由于不少地区公安和检察机关普遍不够重视这类“小案子”,(注:例如广州中院在番禺进行执行工作时遇到严重抗法,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要进入逮捕、起诉等刑事司法程序,移交公安、检察院后,检察机关认为,这件事情不大决定不予起诉,犯罪嫌疑人即被释放。参见《出现执行难并非偶然》,《瞭望》1998年第47期。东莞市法院也反映存在同样的问题,尤其是东莞市刑事案件处理压力较大,公安检察机关更是分身不暇。)因此实践中不得不由法院搜集证据,整理材料报送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同意批捕和提起公诉才能进入审判程序。甚至个别机关滥用职权为抗法者提供保护,如案例50,执行法警赴河南濮阳遭被执行公司保安持斧头等凶器毒打,而且在刑警队办公室内当着刑警的面被打跪在地,当地公安却不立案。一些由法院移送立案侦查的案件不能及时立案、批捕和起诉,即使罪证确凿、情节严重、群众意见较大的案件,有时也需上级党政部门过问、指令或协调才能启动程序。一项有关湖南的调查表明,144起暴力抗法事件中48%得不到及时处理,[14]很多案件最后不了了之。以暴力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本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由于程序启动难、举证难,法院往往不利用刑事程序追究抗法者的责任,而较多地处以司法拘留,处罚力度大大减低。济宁市16起抗拒执行案件中,判决11起,占68.75%,其余5起均因证据不充分而无法认定。2005年,该市任城区法院执行一宗人身伤害赔偿案,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某物流公司员工的围攻殴打,多名干警受伤,但因取证困难,法院事后只对肇事当事人拘留了事。[5]
第三,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机制。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抗法事件发生后,执行人员才紧急向法院、公安机关乃至政法委求援,以调动警力控制局面。援助力量迟迟不到位的情况屡见不鲜,异地执行时尤其明显。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执行人员在异地执行时不仅无法获得帮助,甚至还可能遭遇当地政府或公安的黑拳,执行尚且困难,更遑论追究暴力抗法者的责任。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机制,一方面激励了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导致了难以采取进一步的制裁措施,抗法成功的概率因此提高。
第四,树立“亲民”形象的政治环境缓和了惩治力度。被拘留的被执行人若履行义务,认错悔过,通常可获得提前释放。例如案例279,老赖暴力抗法婚前一天遭拘,法院开恩放人结婚。由于人民司法的传统,法院被有意塑造成一个充满人情味的宽大的“父母官”角色,但法院在过于追求“司法为民”、“和谐司法”目标和过度强调“人性化”执法观念的同时,没有维护甚至削弱了司法权威,导致执行不力。来自法院的样本材料往往强调执行人员苦口婆心地进行说服教育。在强调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亲民”形象的政治环境下,执行人员不仅很难严厉执法,甚至还得以忍受暴力攻击作为执法行动正当性的一种证明,以求获得民众的认可、同情和支持。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法官作为“弱者”的武器。样本案例中有14例特别强调执行人员“打不还口、骂不还手”、“始终保持克制、忍让”。一次抗法案件中,7名执行法官对2名抗法者束手无策。(注:案例297:东山两村妇暴力抗法,谩骂殴打法警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