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体系决定于民法的理论体系,民法的理论体系则牵涉到学者的法价值判断。民法的理论体系应从民法的功能面思考,由功能决定概念和体系,并正确认识法典化,以决定民法典的体系和基本内容。从民法保护的法益可将民法区分为人格权法、身份法和财产法三大体系,财产法则可分为物权法、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三大体系,以此架构民法典体系正好符合“三个代表”的精神。
将民法选择法典化前,应先探讨法典化的中心思想,作为法典化的指导方针:法典只是法律的一种形式,在解释适用民事法律时不能被民法典所束缚,才可避免法典化造成法典僵化的缺点,必须以规范功能来决定法典化的法律概念,而法典化的目的在于建立明智而简约的法律。具备此一中心思想,才符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概括承认与类型化的权利以及各类型权利的内容及效力的基本规定。民法典应包括:总则、人格权、亲属(包括婚姻和收养)、继承、物权、契约和侵权行为七编。
人格权法用来保护人格权,基于人格权和财产权不同,而且人格权有关的问题,并不限于人格权受侵害的情形,因此,民法典应将人格权法独立一编加以规范。人格权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本身的权利,是关于人的尊严与价值的权利。人格权法具有:(1)体现以人为本和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2)减少对人格权益的侵害;以及(3)鼓励个人充分发挥其人格价值的三项目的与功能。人格权法的基本内容,自应以达成此三项目的与功能为目标。
有关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经过一段时间激烈的争辩,虽然内地仍有学者执迷于他国一百年前的民法体系反对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但多数学者都已赞成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本文从功能决定体系而非概念决定体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以及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支持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则可以将有关人格利益的全部事项,都规定在人格权法编,则人格权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包括属于人格权法的共通事项、类型化人格权的内容及其权能、人格权的保护三大项。人格权法的共通事项,即是人格权法编的一般性规定,包括人格权概括承认、人格权的特性(专属性、直接支配性和保护的绝对性)及共通效力(排他、追及与人格请求权)以及人格权的限制。类型化人格权的内容及其权能,即是将各种常见的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及其权能,为具体规定,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自由、信用、隐私、性自主等权。关于人格权的保护,可以针对各种具体人格权遭侵害的救济方法,逐一规定,但如为精简法典条文,也可仅为概括性的规定,概括性规定的条文至少应包括:人格权请求权概括承认、权利人可以随时终止对他人的授权或行使人格权的自愿限制以及侵害人格权的救济。
【作者简介】
谢哲胜,单位为台湾中正大学。
【注释】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人格尊严与私法上的保护",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80期,第108~111页。
参见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四)-中国民法典立法",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2004年11月,第102~103页。
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二):
宪法上人格权与私法上人格权",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81期,第89~108页。
在德国,
宪法的规定不可以直接作为诉权的依据,但在美国,
宪法的规定可以直接作为诉权的依据,为了贯彻
宪法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精神,本文认为应采美国法,使
宪法的规定可以直接作为诉权的依据。但即使让
宪法的规定可以直接作为诉权的依据,也不排斥人格权法的规定,如同
宪法也有财产权保障的规定,但不排斥财产权法有关的规定。
关于人格权在民法上的保护,请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人格尊严与私法上的保护",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80期,第118~120页。
以上三段并请参见谢哲胜:《中国民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7~8页。
以下参见谢哲胜、常鹏翱、吴春岐:《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7~79页。
以下参见吕健:"试论人格权在民法典体系中应独立成编",载http://www.civil-law. corm. cn/weizhang/default. asp? id = 13732,最后访问日期2004年3月31日。
以下参见王利明:"试论人格权法在民法中的相对独立性",载《民商法研究》(四),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152页;王利明:"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制度的构建",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王利明:"关于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的再思考",载《海峡两岸民法典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3年版,第209~218页。
关于各国人格权于私法上保护的立法例观察(法国、瑞士、德国、英国、美国),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人格尊严与私法上的保护",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80期。
以下参见谢哲胜、常鹏翱、吴春岐:《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2~83页。
参见施启扬:《民法总则》,2003年自版,第96页。
关于人格权的主体问题,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四)-人格权之主体",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103期。
人格权的性质具有绝对性、不可让与性、不可继承性,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五):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上),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104期。
相关人格权的保护,请参见黄茂荣:"一般人格权及其保护",载《植根杂志》第14卷第10期。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参见施启扬:《民法总则》,2003年自版,第103页。
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三):人格权具体化及保护范围(3)-肖像权",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87期。
另有关于公表权的讨论,参见刘得宽:"人格权上的''Publicity权''(公表权)-以日本判例、学说为中心",载《月旦法学杂志》第155期。
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三):人格权具体化及保护范围(4)-名誉权"(上),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89期。
相关真实恶意原则,请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三):人格权具体化及保护范围(4)-名誉权"(下),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90期。
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三):人格权具体化及保护范围(5)-信用权",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91期。
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三):人格权具体化及保护范围(6)-隐私权"(上)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96期。
关于隐私权的侵害形式,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三):人格权具体化及保护范围(6)-隐私权"(下),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99期。
台湾地区"高等法院"2005年重上字第263号民事判决,认为自愿提供个人资料不构成隐私权之侵害。
参见张新宝:"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载http://www. civillaw. com, cn/weizhan岁default. asp? id=13677最后访问时间20("年3月31日。主张应将贞操权列为独立的人格权的学者,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23~725页。
以上两段参见谢哲胜、常鹏翱、吴春岐:《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