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性自主
从男女性实质平等的角度来看,贞操权是一个逐渐死亡的权利,因为如果贞操是指未有性行为而言,则在性开放和性自主的角度来看,有无贞操应不影响一个人的人格完整和人格尊严,除非仍存在处女情结,这对妇女显不公平。如果规定妇女贞操权,会产生三个不良效果:将使社会中的女性处于较低的地位;既规定女性贞操权,势必有维护该权利的责任,造成女性不良的社会压力;如果妇女受到性侵害失去贞操,恐遭他人歧视,使人格产生减等[50]因此,人格权法中不宜纳入贞操权。
如果贞操是指不应有不纯洁的性行为,则除了与通常认知的贞操概念不同外,此贞操也非权利而为贞洁义务,而且还必须先定义贞洁义务为何。在现代性价值变迁下,尊重身体权和性自主权,所谓的贞洁义务,不问内容为何,也只能是道德上的约束,除非违反法规范而有制裁的必要,否则贞洁义务遵守与否应由道德加以约束,而不应在法律加以规范[51]。
为了尊重人民性行为决定的自由,应承认性自主权,指人民享有与何人、何时、何地、为何种性行为的权利。
性自主权既强调自主,除非不具同意能力,否则经本人同意的性行为,并不构成侵害性自主权。性行为必然有对象,也伴随着生殖、卫生相关问题,因此,人民的性自主权,可以法律加以限制。另外,婚姻也会对性自主权加以限制。在法令和婚姻限制的范围内,权利人即不得主张性自主权。
(三)人格权的保护
关于人格权的保护,可以针对各种具体人格权遭侵害的救济方法,逐一规定,但如为精简法典条文,也可仅为一般性的规定,一般性规定的条文至少应包括:
1.人格权请求权概括承认
为维持人格权的完整,应赋予人格权主体各种请求权,此种人格权请求权,不以符合侵权行为要件才能请求。包括人格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人格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人格权复制物归人请求权。
未经权利人同意制作人格权效力所及的物品,如未经他人同意制作他人肖像权效力所及的商品、未经同意制作模仿美女名模的充气娃娃,都构成人格权侵害,行为人是以复制物方式侵害人格权,固然可以请求行为人销毁,但如复制物具有财产价值,销毁未免可惜,可由权利人行使人格权复制物归人请求权,请求行为人将复制物归给权利人,再由权利人决定如何其权利。
2.权利人可以随时终止对他人的授权或行使人格权的自愿限制
除非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应允许人格权人随时终止对他人的授权,例如,授权他人贩卖其隐私所制作的商品或授权制作肖像复制物出售,即使有期限,人格权人应可随时终止对他人的授权,但应赔偿相对人的所受损害,不包括所失利益。
人格权人行使人格权的自愿限制,除非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原则上也应允许权利人随时终止其先前的自愿限制,例如,同意他人偷窥其隐私,即使有期限,应允许权利人随时终止此一同意,但是因婚姻而限制性自主权,则在离婚前,则不能终止其同意,否则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侵害人格权的救济
对于人格权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当然可以依侵权行为法请求救济,除了请求赔偿金外,并可以请求回复人格权所必要的一切处分,赔偿金并包括财产上赔偿金和精神上赔偿金。
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