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只在补充物权、契约和侵权行为规范不足之处,只需有概括性的条文,因而规定在总则编即可,因而总则编也放人一些无法规定于其他各编的规定,作为各编规定的补充,或属于数编而非整部民法的共通规定。
(2)各编说明
①总则
总则编除了规定民法的共通原理原则外,如不适合其他各编规定的事项,或在各编规定会有重复的事项,也适合规定在总则,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忠实义务[19]。
②人格权
人格权编应规定人格权的意义、效力、限制等一般规定、类型化人格权的内容及其权能,以及人格权的保护,本文第五部分会再详细探讨。
③亲属(包括婚姻和收养)
亲属编以规范基于婚姻和收养所产生的身份关系为主,也可以包括其他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形成的家庭成员的关系,所以也可以称为家庭编。
④继承
继承编规范基于亲属或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继承,财产以外事项的继承,原则上不被现代继承法制所承认。
⑤物权
物权一词并非各国普遍适用的法律用语,在英文和法文中的相当用语,翻译成中文较贴切的用语是财产或财产权,[20]因此物权编是狭义的财产法,规范财货(财产)归属的法律,不强调直接支配关系,而强调财产的归属。[21]属于物权的权利,原则上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除非因善意受让否则具有追及力。物权的权利,应强调是归属性的权利,即基于公平效率而应将某财产归属某人,因而不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22]也不以经登记或交付为必要,所谓债权物权相对化或不特别强调债权和物权的区分,即此一法律思维下的产物。
⑥契约
契约编是用来规范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虽然人格事项、身份事项也有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但因为是可以在各该编规定的事项,就不必规定在本编。另外,有关财产归属变动的事项,如不是强调变动的原因行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则应属物权法规定的范围,因为财产归属变动的事项,仍是与财产归属有关的事项,由规范财产归属的法律(物权法)加以规范较为适宜。
⑦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编是用来规范侵害权利的不法行为,[23]在人格权独立成编下,侵害人格权的类型和法律效力,可以规定在人格权编,侵害身份关系法益的类型和法律效力也可以规定在亲属和继承编,则侵权行为编有关类型化的侵权行为,即不必规范侵害人格法益和身份法益,而只需规范侵害财产法益,并保留侵害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