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使法律简约有条理,但太过简约的法律又必须面临解释适用的困难,因此,法典化就必须在简约和符合个案正义二者间取得平衡[16]
(三)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基于前述法典化的中心思想,有关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以下先概括说明,再探讨具体规定。
1.概括说明
(1)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
为了减少民法典条文总数,属于各类型权利或法益的共通事项,就有必要加以规定,作为各种规定解释适用的依据,而这些共通事项就是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通常称为通则或总则。
(2)权利的概括承认与类型化
不管是“民国”或“人民共和国”,人民都是国家的根本,既然“执政为民”,权利的承认自应以人民本位加以思考,则人民的私权(民事权利)应是与生俱来,因而人民的人格、身份及财产权,都应概括承认,只有为了公益所必要,才能以法律加以限制。
民事权利虽应概括承认,但因不同权利的内容及效力不同,藉由类型化各种常见的民事权利,即有助于对各类型权利的内容及效力为不同的规定,以符合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衡平。因此,民法典应将各种民事权利类型化。
(3)各类型权利的内容及效力的基本规定
将各种民事权利类型化的目的,是为了将各类型权利的内容及效力为基本规定,使人民知所遵循并方便法院裁判。
2.具体规定
基于前述说明,本文认为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总则、人格权、亲属(包括婚姻和收养)、继承、物权、契约和侵权行为七编,[17]以下先就体系说明,再就各编说明:
(1)体系说明
以总则规范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并放在第一编,作为其他各编适用的准则。将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因性质不同,在不同编分别加以规定,将人格权放在第二编,以代表以人民为本位的思考,并宣示藉由保障人格权以保障人权的决心。
将亲属与继承放在第三编和第四编,规范人与人之间因婚姻和收养所发生的身份关系与因此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放在财产权的规定之前,则有意彰显亲子关系的价值仍然高于财产关系的价值。物权、契约和侵权行为放在第五编至第七编,则用来分别规范财产的归属、财产的自愿和非自愿移转。
不规定债编通则,因为债权和物权的区分并非普世的法理,而债权和物权的区分也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更因为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的规范意旨是完全不同的,契约强调自由,寓有鼓励之意,侵权行为强调责任,寓禁于责任,所以,二者规范原理就完全不同,规范原理不同的制度,相异处大于相同处,通则就十分有限,如有通则,也是财产法通则[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