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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及其基本内容的立法建议(上)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在补充物权法、契约法及侵权行为法的不足,也是用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诚实信用原则关系密切;因此,可以视为是基于诚信原则而衍生的下位法规范。


  

  4.符合“三个代表”的体系


  

  为使中国成为先进国家,对人民(或党员)要施行“保持先进性”教育,则规范人民并影响人民的民法制度,更应该“保持先进性”。民法制度是否先进,应依“三个代表”加以检验,是否“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人民的利益概括包括人格、身份、财产三种性质的利益,[10]则代表人民利益的民法典,自然应将该三种类型的利益都将以保护,而各自独立成编,彰显其重要性,更能显示立法者的决心。


  

  人格、身份、财产三种性质的利益,又可以分为财产和非财产两种性质的利益,财产的利益是要藉由有效率的生产力,以彰显先进性,非财产的利益是要藉由符合人类文化的前进方向,以彰显先进性。将财产法区分为规范财货归属秩序的物权法(狭义财产法)、规范财货自愿移转秩序的契约法和规范财货非自愿移转秩序的侵权行为法三大体系,正可定纷止争以提供生产诱因、鼓励资源自由流通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课予损害赔偿责任以吓阻不法加害行为而避免破坏有用资源,而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加强保护人格权,体现以人为本的人道精神,正足以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因此,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将财产法分别规定物权法、契约法及侵权行为法,以取代物权法和债法的区分,正符合三个代表的体系。


  

  (二)法典化的中心思[11]


  

  在探讨民法法典化的选择前,有必要探讨法典化的中心思想,作为法典化的指导方针,不能为法典化而法典化,法典化是有目的的,决定是否法典化和如何法典化,都不能偏离法典化的中心思想,否则将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1.法典只是法律的一种形式


  

  无论是否法典化,都必须有一个基本概念,即法典只是法律的一种形式,在解释适用民事法律时不能被民法典所束缚,除了参考特别法外,也可以参酌法理而跳脱法典的文义作出解释,就是解放思想,不受法典文字所限,才不会造成法律僵化,法典化容易使法律僵化,是法典化的缺点,具备此一基本概念,即可避免法典化造成法典僵化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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