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典的体系和基本内容
民法典的体系决定于民法的理论体系,民法的理论体系则牵涉学者的法价值判断。本文主张民法的理论体系应从民法的功能面思考,由功能决定概念和体系,并正确认识法典化,以决定民法典的体系和基本内容。
(一)民法的理论体系[1]
人民的人格、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与人和人之间关于财产的关系都在民法规范的范围,而此三者规范目的与功能又不相同,则应以此为基准架构民法的理论体系,才能达到规范的功能。
1.人格权法、身份法和财产法三大体系
人身有关的权利是人民的人格法益,是人格权法规范的范围,人民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如果不牵涉身份关系则是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的范围;如果是身份关系,则是身份法的范围。人民与物的关系,或称为人和人之间关于物的关系、或财货归属关系,原则上是物权法的规范范围。
当然以上只是概括的分法,也非一成不变,如有关人格权的保护,也可以视为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继承法的规定,纯粹是财产继承而仅以身份关系为连结,也可以将它归类在物权(财产)法的范围。因此,虽然从民法保护的法益将民法区分为人格权法、身份法和财产法三大体系,但也仅是为了理解方便而为区分,此种区分并非绝对的。
2.财产法的三大体系
财产法在现代社会相形重要,因而财产法的区分更加细致。财产法规范财货的归属和移转的秩序,规范财货归属秩序的法律是物权法(狭义财产法),规范财货移转秩序的法律是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物权是定分性(归属性)的权利,财货自愿移转的情形是契约法所规范的范围,非自愿移转的情形则主要由侵权行为法所规范。[2]
为了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在规范功能完备的前提下,使法律规范简化、避免叠床架屋徒增解释适用法律成本,应符合法律规范的目的,就此而言,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与契约和侵权行为最好是不要重复。规范重复的结果,将造成同时存在许多请求权以解决同一纠纷事实,将耗费许多成本在解释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在法律规范上应尽量避免。因为自愿移转和非自愿移转两种情形加起来已包括全部移转的情形,已受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所规范,因此,债的发生原因虽然有许多种,但是契约法、侵权行为法才是主要的两部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比较次要,契约法、侵权行为本身规范有所不足时,才须应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