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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及其基本内容的立法建议(上)

中国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及其基本内容的立法建议(上)


谢哲胜


【关键词】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基本内容;立法建议
【全文】
  

  一、引言


  

  我国已先后通过《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单行法,目前正在进行侵权责任(行为)法的起草工作,民法典的主要规范内容几乎都已完备,只剩下人格权法的规定不够完整,立法机关终将面对人格权法如何立法的问题。


  

  关于人格权法的立法方式,可以独立立法,也可规定于民法总则或侵权行为法中,独立立法则将来在民法典也可独立成编,如规定于民法总则或侵权行为法,则民法典就不会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此一立法方式的选择,决定于民法典的体系,而民法典的体系又决定于民法的理论体系,民法的理论体系则牵涉学者的法价值判断。民法的理论体系,是由概念决定体系?还是功能决定体系?是要拘泥于外国民法典既有的体系?还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创造一个“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民法典,这都是决定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与否前应先思考的问题。


  

  民法是有关人民一般社会生活的规范,有其规范功能,既是人民的生活规范或准则,关于体系和概念的思考尤其应以人民为本,以达成规范功能,才有助于建立“和谐社会”,因而民法的理论体系应从民法的功能面思考,因而应由功能决定体系。而我国在21世纪制定的民法典当然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创造一个“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民法典,基于此一信念,本文提出中国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及其基本内容的立法建议,供立法参考,希望有助于“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民法典的诞生。


  

  本文第二部分首先介绍民法典的体系和基本内容,说明不同的法价值判断将产生不同的理论体系,而符合“三个代表”的民法体系应是“保持中国先进性”的必要条件,而为立法机关所采取,本文主张民法的理论体系应从民法的功能面思考,由功能决定概念和体系,并正确认识法典化,以决定民法典的体系和基本内容;第三部分说明人格权法的规范目的与功能,作为以功能决定体系而应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叙述人格权法应否独立成编有关争论,并提出本文的评析意见,强调应以法律的功能决定体系而非法律概念决定体系,并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建立符合“和谐社会”的体系;第五部分探讨人格权法的基本内容,从一般规定、类型化人格权的内容及其权能、与人格权的保护,分别探讨应加以规定的基本内容;第六部分总结全文,提出本文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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