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贪污贿赂犯罪起刑数额研究

  

  在立法过程中,运用罪状对犯罪行为进行描述是重点对其进行定性还是兼顾定量因素,各国刑法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即定性模式和定量模式。[2]我国1979 年《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采用的是定性模式,但自1988 年《补充规定》开始,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大量采用了定量的罪状建构模式。[3]这种罪状建构方式增强了刑法的具体性与明确性,对于防止司法擅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将罪刑法定主义张扬过度之嫌,在法律的司法运用中也反映出一定的弊端。


  

  2、现行立法中贪污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弊端


  

  我国《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是典型的数额犯。这样规定存在标准单一、僵化,操作性不强等缺陷,量刑数额标准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且没有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性,尤其是无法合理体现犯罪数额在量刑上的差别。根据刑法规定,对贪污、受贿数额超过10万元的,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小。


  

  此外,我国目前立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配置还同时呈现出“过剩”与“不足”的弊端:一方面,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设置有死刑的国家,整个贪污贿赂犯罪刑罚体系呈现出重刑主义的倾向,与非暴力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国际立法趋势及各国通行做法不相一致;另一方面,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较高,轻微的犯罪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惩治。各国成功的反腐败经验告诉我们,对腐败现象的遏制,关键不在于案件发生以后的惩处有多么严厉,而在于腐败行为发生后被惩处的风险有多高及其之前的制度性控制。[4]


  

  (二)我国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的司法现状


  

  虽然现行《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确定为5000元,但据统计,多年来法院受理过接近5000元的贪污贿赂数额的刑事起诉微乎其微。因为按照《刑法》规定,从10万元到上亿元,量刑区间是一样的,都可以判死刑。其结果是几百万元的判了死缓,几亿元的不判处死刑,都是依法判决。再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致使全国各地的地方领导和法院不得不努力“创新司法解释”。例如经济发达地区的司法部门倾向于将贪污贿赂犯罪的起点自行认定为5万元甚至更高,未达到这个数额标准,又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某些司法部门就不以犯罪处罚这种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以至于有学者指出,随着这一数额“执著地往前拱,早就把刑法条文顶到了废弛地步,使5000元成为侮辱刑法的笑柄了。”相关报道对此的解释是,这是由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刑法原有的一些规定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能跟上”造成的,解决的办法就是“调整贪贿罪的起刑点”。[5]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