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债权人破产保护之信托设计

  

  (五)偶因信托:错付的资金


  

  有一种信托可以在公司破产时偶然产生:付款人错付的资金可以以信托方式为付款人持有。英国一个典型的案例Chase Manhattan Bank v. Israel-British Bank (London) Ltd k[24]中,原告银行通过中间人错付一笔资金给被告(事实上支付了两次)。被告在收到第二次付款后就应当知道这是错付的资金。Goulding J法官认为为原告银行利益的信托产生,而且这个信托优先于向普通债权人支付的法律规定。


  

  (六)法定信托:客户信托账户


  

  英国议会倾向于鼓励使用信托设计来保护各种群体免遭其债务人破产的危害。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86条第6款之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向公众公司预购未发行之证券的投资者。该规定被《1986年金融服务法》第55条所替代,该条规定,国务秘书应制定设立客户信托账户以保护投资者基金的法规。《1979年资产代理法》第13条对资产代理人破产情况下客户之利益也规定了类似的保护措施即经纪人处理投资者基金时应将客户资金存入一个特定的信托账户。在英美等国许多职业行为法中有类似的要求。


  

  二、债权人破产保护信托之类型与构成


  

  债权人破产保护信托涉及到三种类型的信托:明示信托、归复信托和推定信托。当债务人破产时判断他们效力的标准因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一)明示信托


  

  如果确定设立明示信托,那么,就要考虑设立有效的明示信托的要件即三个确定性:意图的确定性、标的的确定性和对象的确定性。涉及土地的信托宣告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1.意图的确定性


  

  关于意图的确定性问题,Megarry法官在Re Kayford一案中指出,意图不必采取书面形式表示,除非信托之标的是土地。而且可以不使用“信托”或“信任”这样的言词来设立信托,但设立信托的充分意图必须明确表示。这样,如果信托设计不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就可能产生令人烦恼的证明问题。不过,信托的产生无论是以书面形式还是以外部行为来判断均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信托之意图由法院根据书面文件或行为来判断。在解释当事人行为和文件以判断他们意图时,如果行为及文件不能反映事实情况的话,法院要分析信托设计之实质,可以忽略其外部标志。如在英国的Re Kayford[25]一案中,Kayford公司经营邮购业务,客户向其支付定金或预付全额价款。如果该公司破产,那么,客户所购货物恐怕难以交付,一位会计建议该公司设立客户信托预付款账户,在货物交付之前,由该账户独立持有客户资金。Kayford公司采纳其建议,将客户资金存入一个其现有的秘密账户,后来该账户的名称变为客户预付款信托账户。随后不久,Kayford公司进入破产。Megarry法官认为该账户里的资金从本质上来看以信托方式为客户持有,这是Megarry法官根据案件的各种情况来进行的判断。即使Kayford公司最初没有使用独立账户也没有使用“信托”字眼,也不妨碍对信托意图确定性的认定。[26]在Re Multi GuaranteeCo. Ltd (1987)[27]一案中,上诉法院无法确定存在确定的意图。M. G.公司与V.公司就M. G.公司持有的一笔款项存在争议。在争议解决前,这笔款项存入一个共同的存款账户,由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亲笔签名才能提取。后来M. G.公司破产,上诉法院认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为V.公司设立信托的意图。这笔款项原本是为了惠及与争议有联系的其他当事人(客户)的。因此,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书面文件,明示信托没有设立,律师以归复信托的方式为M.G.公司持有这笔款项,这笔款项应当支付给破产清算人。


  

  根据一般原则,如果书面协议的条款在实践中没有遵守,那么,这些条款也就没有什么信托效力。在Swiss Bank Corp. v. Lloyds Bank Ltd[28]一案中,原告银行借钱给I.F.T.公司,用于该公司购买证券,证券由指定的受托人保管,出售的价金用于偿还贷款。后来,被告银行对这些证券设置了衡平抵押权,于是,原被告之间就这些证券出售之价金产生了优先权争议。BROWNE-WILKINSON J法官认为该设计明确赋予原告对证券之价金享有衡平利益,该利益优先于被告之后续衡平抵押权。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和上院(HOUSE OF LORDS)与其持相反意见,上院之勋爵LORD WILBERFORCE认为,尽管价金原本是为了用于偿还原告银行,实际上,价金被I. F. T.公司用于其他目的,结果I.F.T.公司与原告银行的协议不产生信托的效力。不过在Re Saunders Ltd (1981)17 Build. Law Reps. 12529一案中,NOURSE J法官援引,’衡平法以应做视为已做,这一衡平法理来使信托有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