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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破产保护之信托设计

  

  有鉴于此,一个公司可以设立一种特别的基金,标明用于偿付投资者(无论他们是否是股东或证券持有人),有利于投资者的信托设立。即使公司破产,这笔特别的基金不能作为公司总资产的一部分。因为这笔基金已作了标识,用于偿付投资者,它独立于该公司固有的财产。Elkinsv. Capital Guarantee Society18一案明确规定破产清算人不能动用这笔基金。在这个案例中,公司设立了“回赎基金”以偿付其债券持有人。当公司破产进入清算时,信托基金中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每个股东的股息,但不是全额支付他们的股份。有些股东主张了他们在这个基金中的份额,但是其他人没有与公司取得联系。上诉法院不允许清算人将未主张的部分分配给普通债权人或允许己确定的股东来分享剩余的部分,剩余基金必须保存50年,这段时间过后,清算人才能够对其提出主张。


  

  (三)养老金信托:惠及员工


  

  在养老金信托中,雇主是委托人,雇员是受益人。其独特的特征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同时存在信托关系和就业关系;雇员作为受益人也支付了对价,不像私人信托那样通常是无偿受让人。


  

  在养老金信托计划中,资产分离制度使该计划的雇主或发起人认识到该计划的资产属于计划的参与者即雇员,即使在雇主继续管理该资产的情况下。[19]在这种信托设计中,即使雇主破产也不会破坏养老金针划,因为该计划的资产是独立的信托资产。养老基金与雇主的其它财产分开,当雇主破产时,其债权人不能要求用养老基金偿还雇主的债务。信托法中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与受益人的财产权利可以很好地保护雇员不受雇主破产的影响。


  

  (四)可返还的预付款信托:设立信托之意图


  

  在商事活动中如果供应商破产,那么,支付了预付款但又未收到货物或服务的顾客就成为了无担保的债权人,他们不能要求返还全部或大部分预付款。但信托之设计可以为在货物交付前支付预付款的客户提供担保,预付款在所设立的信托中成为信托财产并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的预付款之所有权由供应商和客户同时享有,因此,基于信托财产之独立性,预付款非为供应商之固有财产,不受供应商之债权人追索,即使供应商破产,作为受益人的客户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即受益所有权人,可以对预付款主张财产性请求权。供应商将预付款与其其他财产相混合,只要能够识别为信托财产,客户即受益人可以追及至其替代物。[20]


  

  在Re Kayford一案中,Kayford公司所采纳的建议就是在银行设立一个信托账户,目的是为了确保预付资金的客户的受益所有权。[21]如果受让人在支付货款时使用恰当的文字设立信托或公司在接受货款时或之前采取适当的方式设立信托,那么,就该货款产生的义务关系从合同关系转变成财产关系、从债务关系转变成信托关系。货款存入一个独立的银行账户就可以有力地证明当事人有设立信托的意图。在预付款支付的情况下,公司只要对履行交货或提供服务之义务存在能力上的疑问时,就应当将客户资金存入信托账户,这通常被认为是最恰当和值得称道的事情。这种方式可以防止客户成为普通债权人,其利益就能得到有效保护。在预付资金存入一个独立的账户中或在预付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能够被追及的情况下,此种信托的设立可以保障预付款项的返还。在设计客户预付款信托时,公司要注意明确规定资金使用于特定目的的情形以及目的受挫时资金返还的情形,即明确规定公司破产时信托之受益人(支付预付款客户)将收回他们的资金。[22]


  

  开设独立账户的行为往往表明有设立信托的意图。在Re Chelsea Cloisters Ltd.[23]一案中,预付租金起初没有与公司资金相分离,该公司又是STern Group的一部分,而该集团又陷入经济困境,在1974年6月,一位‘监管,被任命管理公司事务。为了保护承租人的预付租金,他于8月设立了一个特别的承租人预付款账户,将所有的预付租金存入该账户。在后来的公司清算中,产生了预付租金归属之争议。Slade J法官认为他亻门必须作为公司总资产的一部分,但上诉法院认为应由公司以信托方式为承租人持有,监管人开设独立账户的行为表明了信托设立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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