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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罪名认定及其处理

  

  第二,关于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或者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刑法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客观表现之一,同时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行为属于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两种行为之间具有吸收犯的关系。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行为属于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因而在客观上符合犯罪构成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在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或者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过程中,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一般的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诈骗罪的重要主观要件,在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或者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诈骗犯罪中,其主观要件与一般诈骗罪有着较大不同,尤其是在利用信用卡循环套现或者以卡养卡的行为中,行为人往往不具有非法占有套现额度的目的,而只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循环套现还款再套现再还款,其主观目的只是利用信用卡规则的优惠来规避一般银行贷款的不利待遇而不一定属于刑法中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特别是当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本金相联系时,其主观目的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可责性更难以判断。如果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或者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行为人其目的在于骗取信用卡套现资金并进行使用而不是非法占有,同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能构成刑法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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