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用卡套现行为涉嫌刑法罪名的认定与处理
就司法实践中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处理思路来看,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罪名认定采取了区分信用卡套现行为参与人具体行为方式、主观目的等方面而分别认定的模式,同时结合信用卡套现行为参与人的不同类型。由于信用卡套现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呈现出有组织化、体系化的特点,参与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参与人日益呈现出互有分工、上下游结合的特点,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罪名认定应当注意综合考察是否符合我国刑法中有关信用卡犯罪的规定。
从信用卡套现行为参与人的具体行为方式差别来看,可以将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参与人分为两类:-类是持有信用卡的参与人,包括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行为人、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行为人;另一类是持有信用卡的参与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设立POS机具协助刷卡套现的行为人、开设网络经营途径协助信用卡持卡人虚假汇款或虚假买卖的行为人。除了以上两大种类的参与人之外还可能存在各自实施帮助的其他人员,包括非法获得他人身份信息并用于申领信用卡的人员、非法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并用于伪造信用卡的人员、非法伪造信用卡的人员等。通过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参与人可能涉及的相关罪名的分析,主要有以下情形需要关注。
第一,关于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对其处理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恶意透支行为、最终结果上有没有给发卡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依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进行非现金交易的行为可以享有以下待遇:(1)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如果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进行套现的行为人能够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套现额度的就不应当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是在本人知情或者本人参与,通过为亲友刷卡代为支付而套现的,由于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不具有严重后果,并且属于亲友间的互助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如果持卡人利用虚假消费等手段实施套现在客观上损害了发卡银行利益、造成了较严重后果,发卡银行可以根据与持卡人之间的协议,追究其民事责任。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进行套现的行为人不能够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套现额度的,则需要通过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有无恶意透支行为、后果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来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如果行为人通过网上汇款实现小额套现,且套现数额较小、危害不大,则一般不宜认定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利用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自买自卖或者串通买卖等方式进行套现的,则类似于利用虚假消费的POS机具刷卡套现的方式,从行为人的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有无恶意透支行为、后果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来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