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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罪名认定及其处理

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罪名认定及其处理


卫磊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飞速发展,伴随着信用卡的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增大,其中信用卡套现行为已成为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质、罪名认定与惩治存在较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遏制不力,有必要以现行刑法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刑法理论来认定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罪名及其处理。
【关键词】信用卡;套现;犯罪
【全文】
  

  一、信用卡套现的基本形式及其危害


  

  信用卡套现一般指的是信用卡持卡人违反与发卡银行的约定,避开银行柜台取款或ATM自助终端提现的方式,将信用卡中的透支额度通过POS终端机或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等其它方式,全部或部分地转换成现金,而不向发卡银行支付利息的行为。就其本质而言,信用卡套现行为属于不正当的融资手段、非法的信贷行为。从目前国内信用卡套现的状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基本形式:(1)主动替亲友或熟人刷卡消费,再由亲友或熟人向刷卡者支付现金。目前通过信用卡取现,无论是通过ATM机取现还是在银行柜台取现,发卡行都要收取手续费,并且要从取现之日起按日计收相对高额的利息,而通过这种方法却无须支付利息而等同于从银行取现。(2)通过以部分不法商户或专业套现公司为中介的虚假消费形式“非法套现”。这类商户或信用卡套现服务公司以商户或公司的名义申请POS终端机,专门为信用卡用户提供套现服务,某些商户本身有主营的业务同时还兼做套现,其目的是通过虚假消费来进行套现。持卡人在商户POS机上刷卡后,账户信息会发送到中国银联,中国银联处理该信息后发送到发卡行,发卡行则从持卡人账户上扣除所消费的金额,并将款项打入商家的开户行。商户或套现服务公司就将所消费的金额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持卡人,并从支付给持卡人的现金中收取2%-5%不等的高额手续费,除去银行扣除商户1%左右的刷卡扣率外,商户或套现服务公司仍能赚取高额的剩余费用。(3)通过网上汇款实现小额套现。网络消费中的第三方支付工具如支付宝都具有即时到账的汇款功能,只要双方都有支付宝账户,通过了实名认证,即可以把信用卡里的资金转入对方支付宝账户内,立即到账,并可在1-2个工作日后提取现金。但这种方式由于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提现限制往往仅限于小额套现。(4)利用网络竞价网站平台进行套现,其主要方法是由网络竞价中的买卖双方提前进行相互串通,其中卖家在网上虚假出售某商品,并规定虚拟出售的商品金额是多少,经过实名认证等手续后在网上拍卖出售,由另一买家通讨虑假竞拍购买该虚拟商品,并用信用卡把该虚拟商品金额打到对方账户中,由卖家收款,等卖家核实交易款项到账后,再由卖家将该款项还给买家,并收取手续费,完成整个套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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