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现行行政刑法立法模式的缺陷
在我国,对行政犯罪的规定有三种法律方式:一是刑法典中的行政犯罪;二是单行刑法中的行政犯罪;三是行政法律中的行政犯罪。即我国行政刑法的渊源有三种: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因此,我国的行政立法模式是多元化的模式,其中,刑法典在行政刑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是刑法典的补充,尤其附属刑法日益成为我国行政刑法立法的重要形式,即我国的行政刑法立法兼采了上述统一刑法典模式与分散立法模式。关于行政犯的规定主要采取的是依附性的立法方式,是指行政法规对行政犯一般只作概括性规定,而不直接规定出行政犯的罪刑具体内容,特别是不直接设定刑事处罚,只是笼统地作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本法规定,依照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规定,至于其全部或一部分内容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要依附于刑法典或单行刑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从而对刑法典或单行刑法有一定的依附关系,但也不知名对该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典中何条何款的立法方式。目的在于使行政法律中的刑法规范与刑法典及单行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协调,彼此能够保持一致,而不会使之伴随数量的增多而破坏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