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公开文件存储空间提供者的责任
汪镕
【摘要】网络公开文件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并不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但其不当行为可能构成间接侵权。我国行政法规范对于认定“明知或应知例外”、空间服务合同对于“通知与移除”、“反通知与恢复”规则均具有一定影响。我国空间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较美国与欧盟更为严格。根据“通知与移除规则”仅可移除公开访问权限,根据“反通知与恢复规则”进行恢复的应适当延长公开访问权限。
【关键词】存储空间;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避风港;通知与移除规则;反通知与恢复规则
【全文】
一、引言
近年来,一种提供网络文件存储空间的网站进入人们视野。该类网站往往提供一定的文件存储空间,用户可以上传文件至网站服务器,并可以设置该文件是否向公众开放。设置为公开的文件往往会有一定的存储期限制。为实现不同时在线传输文件以及文件的在线备份,该类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中保留了用户上传的文件。如果其中包含有侵犯著作权的内容,该提供者的责任将如何界定?这不仅涉及到著作法上的权利人与该提供者之间可能的侵权法律关系,还涉及该空间提供者与其用户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注册用户于注册过程中已经同意了相关服务条款;未注册用户上传文件的事实,表明其愿意受该空间提供者在网站上注明的相关服务条款拘束)。
对于上传文件为私有(不空开),只有上传者依据其用户名、密码才可访问、下载的情况,不符合向“公众”提供的要件,不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更不可能存在间接侵权,故本文仅论述网络公开文件存储空间(以下简称空间)提供者的责任问题。此外,空间提供者的责任所涉及的一般人身权利侵权问题不属于本文研究范围。
笔者将在对空间服务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分析空间提供者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以及在间接侵权中,中国的行政法规范对于认定“明知或应知例外”的影响、空间服务合同对于“通知与移除规则”、“反通知与恢复规则”的影响,结合著作权法、合同法与中国相关行政规范的特殊性,对空间提供者在著作权方面的责任问题作出界定,以期促进有关法律的发展完善与正确适用,也为诸多空间提供者、用户的行为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