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

  

  二、盗窃罪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内容再论证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司法机关均认为张某和潘某的行为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笔者认为,司法机关没有经过规范的论证过程,其结论站不住脚。成立盗窃罪不仅要求客观上具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且主观上也要有盗窃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的客观行为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体包含三项内容:一是行为人破坏了被盗财物的占有关系;二是形成了新的财物占有关系;三是财物的转移占有过程对于财物的原占有人来说是未被知晓的。[11]根据刑法理论,盗窃罪的故意内容是针对其客观要件而言的,具体来说,盗窃罪的故意也要具有三项内容:一是行为人要认识到所盗财物正在被他人占有;二是行为人也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能够破坏原财物占有关系;三是行为人要认识到破坏原财物占有关系建立新的占有关系的过程未被财物占有人知晓,同时还希望或放任占有转移结果的发生。上述张某与潘某取回自己被扣车辆的行为,在客观上破坏了扣押机关对财物的占有关系,并对车辆形成了支配关系,并且这一过程相对于扣押机关来讲是未被知晓的。同时,行为人在主观上也认识到自己的车辆正在被他人合法占有,其窃取行为会破坏这种占有关系,行为人希望通过这种行为重新建立对车辆的控制与支配。因此,其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是相符合的,已具有盗窃罪的故意。有论者认为“当事人秘密取回自己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物时的心理与盗窃罪所要求的故意不一致”[12]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笔者认为,上述两起案件之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并不是没有盗窃罪的故意,而是缺少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13]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排除和利用意思是在没有正当理由或根据的前提下讲的。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占有自己所有的财物并非是非法时,由于缺乏非法性认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张某与潘某取回被扣车辆,由于认为是取回自己所有的财物,缺乏对非法占有目的非法性的认识,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其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三、对《刑法》第91条第二款的再解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