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院的“合一制”(下)
——历史、实践和理论
陈杭平
【摘要】中国法院经过较长时间的历史演变,于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了独特的“合一制”组织模式。“合一制”指的是一种审判与(司法)行政彼此交织融合、由院长全面负责的科层化的制度安排。“合一制”一度对中国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产生积极影响。但是,随着社会中心议题及正当化机制从经济增长逐渐向社会可持续、综合性发展转变,司法行政与审判融为一体的组织结构已不合时宜。将司法审判从过度的科层结构和“总体性”框架中“脱域”出来,进而促进宏观政治社会的功能分化,应作为一种发展取向。
【关键词】总体性;审判;司法行政;合一制
【全文】
(三)人事管理集权化
“合一制”最特殊也最重要的部分,是法院院长及院党组掌握本院包括法官在内的人事任免或干部管理权。在实践中,法院党组负责研究加强本院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地方党委管理本院及下级法院领导干部、决定本院相关人事任免和干部奖惩、考核。其具体实施过程类似于企业包括人员招募、培训开发、薪酬福利管理、绩效考核等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由于法院内部不区分审判或行政均实行人员及职位的科层等级制,而政治、经济、社会资源按等级分配且随着职级提高差距拉大,(注:由于一定量资源的边际激励或回报沿着等级制结构的上行方向递减,因此只能通过不断增加上层资源数量的方式来保持同等程度的激励或回报。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张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页。)由此形成了“倒金字塔型”的资源配置结构。正因为科层制基层到顶端之间近乎悬殊的人均资源层级差距,对法官形成了沿着职位等级向上攀升的强激励。而人事任免升迁、调配交流取决于“组织管理者”,这种强激励便在客观上保障了法官与“组织”目标的一致,从而确保“上令下从”的实现。
当然,这只是故事的一半情节。建国后全部国家职工被划分为“干部”与“工人”两大类。干部管理是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分部、分级管理,由此逐渐形成了各级党委加各法院党组的覆盖全国法院的干部人事管理网络。虽然自1954年起从院长到助理审判员均须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由其常委会任免,但执政党通过干部管理系统始终掌握着提名权。(注:目前地方法院领导干部实行“地方党委主管,上级法院党组协管”的双重管理制度。《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协助党委管理法院干部的办法》(法组〔1984〕3号)。)1984年党政干部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革,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这意味着上级干部管理权“触角”的回收,除院长及主要领导自身由上级或本级党委主管、上级法院协管外,党组对本院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几乎拥有完全的控制权。[1](P241)正是通过这种层层管理、环环相扣的干部管理制度,执政党才在司法领域实现了通过“管人”进行“管事”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