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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新探

  

  (二)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内在理性根据


  

  1.死者不能享有和取得权利,但死者生前取得的不随生命消失的权利不消灭。死者已死,权利能力终止,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继续享有其生前享有的权利,也不能获得新的权利,死者没有任何利益可言,任何对“死者利益”的探讨都是荒谬的。但权利能力消灭和权利消灭是两码事,自然人死亡了,死者至此再不能取得权利、承担义务,死者生前所获得的不随着自然人死亡而消灭的权利却并不消灭,因为,这种权利已经变成一种既定的人类物质和精神财富,不论自然人的生死,法律都要同等保护。当然,权利不能没有主体,如果坚持死者虽死,但生前权利留存于世,很容易让人认为,这种观点主张存在没有主体的权利,实则不然,这种权利是死者生前获得的,作为既定的财富,在其产生时当然是有主体的,不因为死者死去,它就从有主体的权利变成无主体的权利。死者生前享有的财产权,虽然没有随死者而消灭,但由于财产权的可继承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客观上权利虽没有消灭,权利主体却发生了变更,这也是民法上的权利相对消灭。对于死者生前享有的人格权,那些随着死者生命消失的物质性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随着死者的生命逝去而消灭,但是,对于死者生前享有的不随着生命灭亡而消失的精神性人格权,如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著作人格权等,虽不由死者继续享有,但为死者生前取得,作为人类的精神财富继续存在。


  

  2.死者生前取得的精神性人格权,作为既存的人类精神财富,牵涉人类整体尊严和善良风俗,法律有必要保护。虽然法律只关乎活人的利益,死者再也体验不到人格利益被侵害的精神痛苦,也没有因此而遭到任何物质利益损失,但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体现着死者生前为社会一般人所尊重的独特的人生价值,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对死者生前存在价值的肯定,并且,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是整个人类精神财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承载着人类进步的历史,涉及到人类的整体尊严和善良风俗。


  

  3.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侵害可能同时损害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或一般人格尊严。死者生前人格利益,往往寄托着其近亲属的情感,牵涉着近亲属的社会评价,损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可能同时侵害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或人格尊严。一般人都对死去的亲人怀有深深的怀念之情,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损害往往会使死者的亲人感到愤怒、屈辱,陷入巨大的精神痛苦中。在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行为同时侵害了死者遗属的名誉或一般人格尊严的情形下,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名誉权或一般人格权[9]获得法律救济,同时间接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这一点已经为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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