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内在理性
(一)理论界的争议
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主要有几种学说: 1.“法益说”[4],2.“近亲属权利保护说”,[5]3.“人格利益继承说”[6]和“人身遗存保护说”。[7]
对于上述几种学说,笔者认为,其一,死者没有法益,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依然是权利保护之下的利益。法益是与权利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权利之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但无论是权利还是法益,其享有者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任何利益都与一个既存的个体相关,否则法律没有保护的必要,更没有保护的价值。死者不享有法益,因为死者已永远死去,没有任何现世利益可言。“法益说”的主张者,认为死者享有法益,等于承认死者享有权利能力,与民法的基本理论相悖。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仍然是权利保护之下的利益,这种利益是死者生前所获得,不随着自然人死亡而消灭,虽不为死者继续享有,但作为人类既存的精神财富,法律有继续保护的必要。其二,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有必要独立保护。“近亲属权利说”虽然认为死者没有权利能力,不享有权利,但该说仅仅认为只有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行为同时侵害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的时候,侵害者的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侵犯的是死者近亲属的权利,而不是死者生前的权利,因为死者已死,侵犯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行为对于死者而言不构成侵权行为。换句话说,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没有必要独立保护,只需要通过保护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来间接实现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从死者角度,不存在任何可以观察和测量的利益减损。死者不需要法律的多此一举。”,“让人民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也是公共利益之所在,要以法律限制人民的表达自由,必须经过全面和慎重的考虑,有充分的理由。”[8]的确,谁也无法证明死去的人会因为生者的侵害而精神痛苦或者利益受损,因为死亡便意味着客观世界里的“不存在”。死者的生前人格利益,不仅承载着死者生前所享有的名誉和尊严,值得后人的尊重,而且,也承载着整个社会不容破坏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以,当侵害行为侵害的仅仅是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时,虽然不会给死者带来任何精神的痛苦或物质的损害,但法律有必要在这种侵害的行为发生时站出来,制止侵害的继续发生,让侵害者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其三,“人格利益继承说”独创了一个“人格利益所有权”的全新概念,使人联想起是不是还有“债权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等概念,人格利益所有权到底是一种财产权还是什么其他的怪胎?民法的两大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分界从此模糊。其四,“人身遗存保护说”既不认为死者享有权利能力,又不承认权利之外存在法益,认为死者生前人格利益就是死者的人身遗存,就是生者的“精神”,由生者保护。“精神”到底是什么,让人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