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所寻求的各类价值观及其外在保护机制在罗马法中找到了稳定的历史基点和广阔的释放空间,于是,欧洲历史在意大利发生了奇妙的转换:一方面,商人们获取了广泛的社会地位甚至政治权力,另一方面,罗马法研究在各国的普及流行及其不同层次的继受又为商人所取得的成功赋予法律保障。换言之,市场经济的繁荣使罗马法复兴成为可能,罗马法的自然法理念及其制度构架又进一步推进了欧洲市场经济的发达。
十六世纪之人文主义风潮、黑格尔、康德古典哲学体系与亚当。斯密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出现为罗马法之复兴与改良运动提供了理论上的援助和历史性总结。人文主义思潮使西方社会衍生为个人主义社会,黑格尔、康德之古典哲学体系又从哲学主体论高度开创了理性主义时代,英国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政治经济学从伦理学角度使人进一步世俗化、经济化。理性主义哲学体系及古典政治经济学对近代民法之影响,将在以下篇幅加以详细阐述,此处仅就人文主义思潮与罗马法复兴之相关问题略加阐释。有学者认为,个人主义传统摧毁了教会神学对人的束缚,释放了人性;而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日尔曼人之“团体本位”理念又与崇尚个性的资产阶级个人发展观格格不入,于是,罗马法中的个人中心及个人理性学说自然取而代之。[7]征诸史实,不失为有识之见。以法国为例,罗马法在十世纪时进入高卢地区并随着诺曼人之入侵而取代了当地习惯法,至十三世纪,罗马法渗入法国各地,法国南部城市相继出现诸多大学,从事罗马法研究与人才培养,而法国北部地区,罗马法也有着较强的生命力,公元1254年,国王路易二世承认了罗马法之效力。延及十六至十八世纪,法国之法学家从历史、语言、经验各方面对罗马法进行全方位研究,形成唯理、实务两大派别,为《法国民法典》之产生奠定了社会、文化基础。在德国,迟缓而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使德国于十三世纪末才开始全面继受罗马法,至1495年,新创设的帝国最高法院正式确认罗马法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并于其组织法中明示规定:“法院的裁判,必须依据帝国法或罗马法”,十七世纪后,罗马法最终反客为主,成为最重要的法律渊源,而德国本地法———日尔曼法却降格成为补充法源。
如上所论,商品经济与商人价值观有着必然的历史联系,而认可人对财富之欲望并寻求相应法律保护则形成近代民法产生的双重前奏。商人的成功不但改变了欧洲社会价值观,而且造就了整个欧洲新文明。个人自由、财产神圣、权利本位、统一市场等欧洲近代化质素均被法学家从罗马法中开发出来并弘扬于世,甚至可以说,人格平等、权利本位、自由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罗马法精神既孕育了近代资本主义精神,更形成了西方近代民法的本质内核,后世确认民法为私法,为权利法,为人法,其本质无非是确保人的合理欲望并对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加以调整、平衡,就该意义而言,《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与其说是近代资本主义精神的写照,毋宁说是罗马法的历史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