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近代化的主导性力量是商人以及商人自治下的城市自治,罗马法自然法理念所追求的理性、自由、平等、正义为商人自治和城市自治提供了有效的文化资源并迅速转变为强劲的社会力量,最终席卷欧洲,波及英伦半岛。西欧近代化之主要标志是商人、城市的开放型社会结构取代了传统社会的以农民、庄园为主体的封闭型社会结构,平等、自由、理性的社会价值观取代了封建等级、人身依附和蒙昧迷信,罗马法自然法理念所奉行之各大原则自然成为近代民法的无上宗旨。尤当瞩目者,商人及其社会团体在罗马法自然法精神中羼入了更多的经济内涵,使商人追求财富以及人的合理欲望趋于合法化、社会化、世俗化,摒弃罗马法自然法理念中的神性内核,增加了对世俗之人的人文关怀。
中世纪早期,社会主流文化观念缺乏自由、平等的质素,人们所宗奉的理想为:完美的社会表现为秩序,而所谓秩序并非由客观的法律确定,而是取决于界限分明的等级秩序,每个人的出身直接决定其社会等级,凭借其等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古列维奇之论述充分显示了该一特质:“在中世纪社会中,没有一个人是完全独立的。农民从属于他的主人,甚至封建主也是比他大的封建主的附庸。土地所有者是他的土地的主人,但是他要服从于封给他这块土地的人并为他服务。封建领主的权利与附庸应尽义务的结合,是封建社会各个阶层的每一个成员,包括属于最高地位的君主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点。因此,自由不可以被解释为依附的反义词;自由和依附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商人最初脱离封建庄园,获得的仅是“被(主流社会)抛弃的自由”,在竭力回归主流社会的过程中,商人们付出了道德、人格、财富的多重代价:财产被强制征收、向教会和国王甚至封建领主捐献、为赢得爵号奔竞不休、卑微伺奉拥有特权身份之人。随着商人社会实力的增强和商人社会团体的日趋规范,商人们不再满足于有限的自由,而需要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社会自由。因为,商业或商业资本天然要求平等和自由,而资本利润的获取与增殖也本能性地反对强权和税捐。因之,中世纪商人所渴求的自由、平等在破除人身依附的同时,还增添了资本自由流动并升值的应有内涵。于此,人身自由、身份平等与资本自由、平等发生混同,商人们必须在建立自有价值观的同时,还要获得整个社会的认同并赢得法律上的保障。由统治阶级角度而言,“由于(商人)专门经营商业,有必要把商人从封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这些束缚限制了生活在乡村主体上的人们的移动和行动。所以有了国王或其他君主所授予的自由。这导致城镇的自治管理机构替代传统的封建官员而成为城镇的管理者。”[6]城市自治以及社会新阶层的出现,使得商人的社会价值观念及其生活方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在自治城市及其商业活动中,商人成为“国王”,资产阶级价值观逐步凝聚成形,西方社会开始了艰难的时代和社会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