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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社会发展至今,犯罪的能力和能量超越以往,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更需要值得关注。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的犯罪率大幅度上升,犯罪逐渐向有组织化、犯罪集团、国际化方面发展,由于交通、通讯等现代科技带来的便利,犯罪很容易从一个国家流入另一个国家,典型的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人口贩卖。政治犯罪也日益转变成采取武力袭击、恐怖暴力的形式,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金融诈骗及贪污贿赂犯罪成为当今犯罪综合体,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愈来愈大。犯罪已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无法用量化标准予以衡量。令人忧心的是,当犯罪转向有组织化发展后,行为人实施犯罪具有了如同“社会化生产”的分工,这种分工不仅仅是体力上的分工,而是技能、智慧、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分工,当这些“专业化”分工全部组合并应用到犯罪实施后,犯罪危害后果远远超过了个体犯罪。可怕的是,如果犯罪组织中成员被司法机关抓获或起诉,“组织”及其他成员会通过各种方式掩盖罪行、消灭证据,或者让其“安心”认罪。在这种情况下,刑罚对于犯罪组织成员的惩戒、警告、威慑、教育等功能已经微乎其微。我国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官员贪污受贿犯罪,对该类犯罪实施刑罚一般以“犯罪数额”确定。但事实上,在同一职位上“前赴后继”贪污受贿和高级别政府官员贪污受贿是我国社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严峻挑战,这些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往往比犯罪行为本身更值得重视。因为这类犯罪可以使社会的价值观失去平衡,尤其当某一区域重量级的政府官员实施贪贿犯罪,整个区域的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将逐步失去罪恶感,而区域内的民众虽然憎恨这种犯罪,但当自己在处置个人利益时,又都不得不按照“犯罪潜规则”去“规范”自己的行为,此时的“犯罪行为”代替了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成为了人们的“行为规范”。由此,法律失去权威并不受尊重,法律所规定的犯罪已不再是犯罪。试想一下,无法律和无是非观的社会是多么可怕,但我国部分行政区域内的部分政府官员的确存在“村霸”、“乡霸”、“五毒市长”,甚至一个叫文强的公安局副局长可以将整个重庆直辖市“颠倒黑白”。因此,笔者认为,在对犯罪行为的评价、谴责和施以相应惩罚时,更要重视刑事责任及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并要向公众明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由此一方面剥夺、遏制行为人的犯罪能力,另一方面纠正社会公众对犯罪的错误价值观。


  

  四、研究刑事责任的价值在于服务司法实践


  

  辩诉交易、非刑罚化、恢复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等理论研究在我国发展的很快,这是针对刑罚被过度垄断而造就“特权”及对于刑事责任现实冷静的思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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