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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院的“合一制”(上)

  

  (二)组织结构科层化


  

  建国初期即将法院的职位(position)分等管理,确立了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等级框架。(注:以“事”为中心的职位管理与以“人”为中心的品位或级别管理,是两套分类分等管理系统。职位管理是按级别和部门分配任务、权力和资源,人员管理则涉及到从事公务的人(职位占据者)的报酬、权利、地位、安全、保障等问题。二者高度匹配,但又彼此自成系统。参见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4页。)这套职位等级连同党组“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构成了“合一制”的初始制度轮廓。司法行政与审判“合流”之后,司法行政工作、机构及人员比重大幅增加,但如前所述没有与既有组织体系区别开来自成独立的系统,而是将新增加的机构和职权融入原有体系。一方面,主要司法行政机构负责人进入法院党组,成为领导全院工作的“班子”成员;(注:党组书记由院长担任,并与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处)主任构成党组的固定“班底”。除此之外,各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均可能因部门地位、个人资历、与院长的私人关系等因素进入党组,目前最为常见的是执行局局长,但业务庭庭长几乎没有。)另一方面,随着司法行政事务的增加,庭、院领导除了抓审判工作以外,也不可避免地加强对本庭、本院乃至下级法院的行政管理。例如,在实践中庭长全面主持本庭工作,拥有管理本庭审判质量效率和队伍建设、主持审判长联席会议、指导下级法院对口审判庭工作、签发法律文书、阅看机要文件、参加院中层以上干部会议等行政职权。


  

  当然,更关键的还是法院院长。院长作为单位“一把手”,同时担任院党组书记,负责主持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和院务会,处于领导集体的核心地位(“班长”)。不仅如此,院长还主持审委会会议,负责对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最终决议。(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3号)。)概言之,院长主持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全面工作。尽管法院工作贯彻的是民主集中制而非首长负责制,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以统一的决策和执行或者说“集中”为核心。院长因其党内地位和行政职级,具有党组成员、副院长或审委会委员(三者有重合)不可比拟的决策权。而作为“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院长会因本院发生严重枉法裁判、其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在行政管理工作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承担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或被免职。(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1〕21号)。)因此,法院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由院长全面负责且等级分立的“金字塔”型科层结构。[4]而在其内部,又存在若干个类似的由庭长负责的小型管理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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