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为关键的一点,按照民意调查,80%以上的美国人对他们现有医疗保险感到满意,也就是说,那些有医疗保险的人都不愿意有重大的改变。此外,对于许多美国人来说,政府管理和经营下的保险不仅是一个治疗身体的事情,而且还是失去自由选择的问题,因为在政府管理的医疗系统之下,患者会失去一些获得治疗的机会,政府有关机构可以决定谁可以获得治疗,它完全有可能以成本来决定人的生死,因为做一个手术需要排长队,可能贻误病情。还有,既然政府提供医疗,那政府更可以管理到人们的生活习惯,因为政府完全可以用降低医疗成本借口去干预人们的生活,比如,要求人去吃更加健康的食品等。尤其让美国人难以接受的是,奥巴马的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对美国宪法确立的法治观念是一个冲击。比如,参加2009年9月13日华盛顿大游行的民众就普遍认为,既然美国宪法没有赋予联邦政府确保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权利,联邦政府就不应行使宪法授权范围外的职能去推动类似的医疗保险方案,因为这涉及美国宪法的解释问题。如果奥巴马真的想推动医疗保险改革,他就必须首先修改宪法,而要修改宪法,那就必须遵守修宪的程序,做事的难度就远远不是通过一项医疗保险改革方案所能比拟的了。[20]
三
应该说,从整体上看,法国和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具有可模仿性。因为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它2008年的GDP已经达到14. 33万亿美元,比第2名日本(49101.83亿美元)、第3名中国(43296. 39亿美元)、第4名德国(36614.10亿美元)的总和还多1.23万多亿美元,而人口只有3亿多,不足中国人口的四分之一。法国的GDP虽然比中国少,只有28919.48亿美元,但它的人口才6380万,人均GDP比中国要多十几倍。法、美两国的承载医疗保险的经济基础和综合国力,中国无法与之相比。但是,法、美两国在加强医疗保险法制方面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对中国还是有借鉴意义的。
让我们来看看中国的情况。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我们通过对旧中国的商业保险业进行整顿和改造,建立了自己的保险组织,并开始保险领域的建章立制工作,建立劳动保险制度以及带有强制保险色彩的、由国家统包的公费医疗制度,并且在农村推广合作医疗制度等方式,初步形成了一个广覆盖、低水平的健康保障体系。1978年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后,我们于1979年恢复了在十年“文化大革命”中被迫停止了的保险事业。1982年12月17日,国务院批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报告》,同月27日又批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接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三个重要的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进一步奠定了我国健康保险的框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