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实回答抑或是沉默权取决于文化
传统文化并不等与文化传统,二者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传统文化中的没有自由的概念,也不能开掘出符合现代法治的因素。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文化不可能单独存在,必须随着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而改变。对此,恩格斯就曾指出:人们“归根到底”是“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12]“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13]中国传统文化经过了历史的积淀,产生历史性的惰性,融入了我们的血液之中,我们是无法抛弃的。但是哪些是“脏水”,哪个是“婴儿”,并非主观之判断,实为一个客观实践的筛选过程,而选择的主体只能是社会实践。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运行方式,终于在摈弃了姓资姓社的阶级观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了,对于中国社会而言,无疑就是一场革命。市场经济所遵循“平等和自由不仅表现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的基础。”[14]在交换价值的实现过程中,也在不断地催生平等与自由的价值观,也维护着个体的独立性。传统文化中“不被发现的个人”,在市场机制所催生的平等与自由的价值取向下,渐呈消退之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都是这种价值观的反映。此时此刻的平等与自由观,已不再是以往的西方自由主义,而是来自于中国社会市场经济实践的一种真实的体验。
社会的人对于平等、自由的需求,在法律上,就体现为对权利的要求。只有在亲身体验的市场经济的文化条件下,我们才能真正地理解“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5]不再是一提起法律就“首先想到的甚至仅仅想到的却是刑法,是强制性的,暴力的,避之唯恐不及的东西。”[16]对权利的诉求,便成为我国法制改革的一个主题。1996年刑事诉讼的改革的重点就是围绕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权利,强化对其的权利保障。但是,如实回答的义务并被抛弃,究其原因,就在于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工具价值,难以割舍。值得注意的是,坚持如实回答的观点的人,也并不否定沉默权之于人权保障的意义。但是在人权保障与追究犯罪相较之时,人权保障应该让位与追究犯罪。殊不知,我们反对如实回答,并不是因为如实回答的工具价值,而是因为如实回答中包涵着“自证其罪”的内容。“自证其罪”否定了作为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在普遍承认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情况下,法律的生命和价值就在于保障而不再是打击。“自证其罪”显然有悖于现代法律的精神。“文化的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17]如实回答一定要被抛弃,此乃文化迈向自由之必然。但是,我们也要牢记:“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