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完善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制度。借鉴日本、韩国私立学校的实践经验,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结构中设立监事或监事会,作为董事会的制衡机构;为防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家族化、私有化等倾向,改变董事会的内部任命或选举制度,改由外部推荐或选举产生的制度。为防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牟利行为,要改变长期以来政府对民办学校财务监督不足的现状,可借鉴国外某些国家的经验,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立法审计员或委托会计师对民办学校的财务情况、经费收支情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财产公开制度,定期向捐助人、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财务使用状况,赋予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和提起异议权。
(三)合理规范、有效监管营利性民办高校
1.建立完善的营利性民办高校准入制度和独立财产权制度。按照企业法、公司法等要求,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完善其出资制度和设立范围,鉴于义务教育的特殊性,要把营利性民办学校限定在只能从事非义务教育领域;建立民办学校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投资人享有类似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索取权等自益权以及选举管理者、参与学校治理等共益权。
2.有效监管营利性民办高校,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民办高校在实质上就是属于企业,当然也不能归同于一般的企业”[21]在尊重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政府要从教育公益性的原则出发,加大对可能影响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环节的监督和管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学校的招生行为;学校的收费行为;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的评估;学校财务状况的定期检查等。在依法纳税、按企业注册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防止营利性民办学校市场化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解决民办学校为争生源,发布虚假广告或招生宣传,骗取学生就读;把办学当作营利手段,收取过高学杂费;虚假出资或恶意逃债;偷逃税款;关联交易;为获取生源,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民办学校等行为。
3.建立完善的民办高校市场退出机制。民办高校的退出机制是指促使濒临倒闭的民办高校退出教育市场或民办高校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主动退出教育市场,以保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一系列规则。它包括法律对民办高校的退出规定、退出方式、退出程序、适用法律、评价机制等几部分。[13](P183)对于民办高校的退出,国外一些国家都有成熟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注:美国私立大学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对非营利性私立大学的退出适用各州的一般法律。就退出方式而言,在美国,私立大学的退出方式有五种,即合并、再建、所有权转让、倒闭、清算等。美国营利性私立大学的退出机制与非营利性私立大学一样,也适用各州一般法律,同时也必须经过认证。日本没有规定营利性的私立大学,日本1949年颁布的《私立学校法》对私立大学的退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此后经过不断修改,有关私立大学退出的规定不断得到完善。就退出方式而言,日本私立大学的退出方式主要有解散、合并、清算三种。其退出机制的突出特点是,退出方式比较单一,对合并的程序规定比较严格,没有评估等其它的配套措施。日本私立大学的退出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我国尽管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破产法》作了规定,但操作性不强。面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能发生的倒闭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侵害学生、家长、教师等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事件,要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市场退出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利害关系人保护机制,促进民办高校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