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通讯秘密
自然人的通讯秘密不受侵害,通讯秘密不同于通信秘密。通信,狭义上只是指信件的往来,而通讯包括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电报等各种通讯方式。通讯秘密与通讯自由不同,通讯自由保护的是自由通讯的权利,而通讯秘密主要保护的是通讯过程和通讯内容不受他人监听、截获的权利,是对这种通讯过程的秘密状态的保护,实际上也就是隐私权。在这一点上,它与自由权有所区别。
6.私人空间隐私
私人空间是指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在私人空间中,住宅空间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传统观点认为,“隐私止于屋门之前”,“住宅是个人的城堡”(a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这是英国法学家提出的法谚。住宅是个人所享有的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54]在古老的法律中,住宅是人们遮风避雨的场所。在习惯法中,即使是债权人也不得闯人债务人的房屋讨债,而只能等在屋外要债。《汉穆拉比法典》第21条也有禁止他人非法闯人住宅的规定。[55]在现代社会,私人住宅无论是个人自有的房屋,还是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占有的房屋,都属于个人支配的财产范围,对该财产中的空间的支配,形成为个人的隐私,侵人他人的财产,就侵害了他人支配的空间,从而侵害了他的隐私权。
7.私人活动的自主决定权
隐私权是个人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决定自己的私人事务等方面的自由,[56]隐私不仅仅是指消极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它还包括了权利人自主决定自己的隐私,对影响进行积极利用的权能。例如,个人愿意从事此种职业而不愿意从事另一种职业,个人愿意在此处居住而不愿意在它处居住,妇女在结婚后决定是否或何时怀孕、分娩等问题,都应当属于个人的私人事务,从而依法不受他人干涉和控制。
隐私权内容不限于以上几种,但至少以上典型形态应当在人格权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应当设立独立的侵权责任制度,全面保护隐私权
我们说人格权法应当全面确认隐私权,但这仅仅是从正面的角度予以确认,没有直接涉及受侵害隐私权的救济问题。无救济则无权利,同财产权一样,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之后,需要通过侵权法提供有效救济手段。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也应当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确认和保护。目前,我国正在加紧制定侵权责任法,我建议将隐私权明确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