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公众人物,如何看待他们的隐私?很多人甚至认为,公众人物无隐私,也有另外一些人不同意这一观点。我认为,对于公众人物,不能说他们所有的隐私都可以公开,相反,必须承认公众人物也有隐私权,其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只不过,基于公众知情权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内容是有限度的。例如,对担任公职的公众人物的财产状况应当公开,但即使是公众人物,只是其部分隐私权受到限制,其家庭住址因关系到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生活安宁和人身安全问题,应受隐私权法的保护。因为这些私人生活秘密并不需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强制性的披露这些信息并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护问题,所以,没有必要在这些信息上限制公众人物的家庭住宅隐私等。再例如,夫妻生活、子女教育等也与公共利益无关,所以也不应该对公众人物的这些隐私进行限制。原则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应该不受限制,应当受到与普通人相同程度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但是这些私人信息也可能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例如,对于著名演员、歌星某些隐私出席宴会,新闻媒体记者的跟踪拍照和报道,不能一概说是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显然,由于他们的身份,他们所出席的活动会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因此,媒体也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是,这种满足公众好奇心的程度不是无限度的,如果媒体记者为了猎奇、制造噱头或者轰动效应,明显以构成骚扰的方式跟踪拍摄明星的私生活,则可能构成侵犯他们的隐私权。
在此需要讨论的是,即使是个人在过去从事过违法活动的信息,他人能否随意披露?我认为,凡是涉及个人不愿为他人知道的私人的生活秘密,不管这些秘密的公开对个人造成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无论这些秘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只要这些秘密不属于公共领域,不是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所必须要公开的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依法可能应当公开,但如通奸行为虽然是违法或不道德的,未必要向社会公开。即使涉及卖淫嫖娼行为,虽然已经明显违法,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法律没有规定应该公开,这些隐私在一定程度上仍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随意向全社会予以公布。行为人在从事该行为以后,已经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再将其事实公开,则将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反复多次惩罚,甚至使其终身蒙受耻辱,无法回归社会过正常生活。当然,如果非法隐私不公开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法律应该强制其披露。至于已经披露的隐私,也不能重复披露。有人说,既然某人的隐私已经被披露了,那就成了公开的信息,因此谁都可以再次披露。这显然是不正确的。隐私是一种生活的条件或状态,某人丧失了隐私并不意味着其丧失了受到法律保护的隐私的权利,例如,警察到某人房间进行搜查或者某人的隐私遭到了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其隐私权遭到了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