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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新发展(下)

  

  2.私人生活秘密


  

  私人生活秘密是个人的重要隐私,它包括个人的经历、恋爱史、疾病史等,这些隐私非经本人的同意,不得非法披露。私密信息涵盖的范围很宽泛,包括了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健康隐私、财产隐私、家庭隐私、谈话隐私、基因隐私、个人电话号码等。每个人无论地位高低,哪怕是生活在底层的普通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私密信息,无论这些秘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例如,个人电话号码应当是个人的隐私,除非本人同意电信部门将其号码予以公开;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报纸上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某人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也是个人的生活秘密。例如,在某个案例中,被告未经原告(某明星)的同意,擅自在报纸上披露该明星的家庭住址,被告提出该明星属于公众人物,其隐私应该受到限制,因而披露其家庭住址不构成侵权。我认为家庭住址是个人的核心的隐私,即使是明星等公众人物,其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应该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如何判断某项信息是否属于应当受法律保护的私密的信息,我认为,凡是个人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且隐匿信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生活秘密,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隐私。这就是要强调两点:第一,这些信息是本人不愿对外公开而且也没有公开的信息。这里首先要注重尊重个人的生活秘密的处置的自由意愿,如果当事人自愿公开,则应当允许其公开;如果其已经公开了,就不再是私密信息了。第二,这些信息是不涉及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这里涉及一个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法律应当强制公开哪些信息、为什么强制公开这些信息?早在19世纪,恩格斯已谈及这一问题(指隐私权),他指出:“个人隐私应受法律的保护,但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45]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要看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这也是我们在判断哪一种秘密应该公开而哪些秘密应当保护的重要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公共利益标准。例如,根据我国《身份证法》的要求,每个人应该在身份证上披露其出生年月、家庭住址,据此有人认为,这是侵害个人隐私的。我认为,这一说法是混淆了不同的问题。身份证是证明个人身份的法定凭证,在任何国家它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件;因此,身份证上记载个人的出生日期、性别、家庭住址等信息,对公权力机构查验真实身份非常必要;因此,在身份证上披露这些信息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过,掌握了身份证上记载的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如果随意将大众的这些信息泄露给无关第三方或者在网络上违法披露,将可能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居民身份证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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