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最早形成了人格权的理论。早在1907年的德国《艺术与摄影著作权法》中,隐私权就在一定程度上被提出来并得以保护。在德国《民法典》颁布之初,关于该法第823条第1款保护的权利是否包括隐私权,在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认识。1959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宪法作出判例,确认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中的“人身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一般人格权[9]但是,隐私权还未能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其只是一般人格权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般人格权既作为立法渊源存在,也是一项个人权利,它是由德国《基本法》(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法》第2条及第1条赋予每个人人格自由和发展的权利,但该个人不得侵犯其他人的权利,也不得违反宪法秩序和道德准则。宪法还进一步保证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并且政府负有尊重和保护这种人格尊严的义务[10]一般人格权包括保护人格和自我决定自由的个人领域,还包括私生活领域(intimate sphere),该领域涵盖个人思想和感情及其不同表达方式、根据自然的性质需要保密的领域,如健康和性生活信息。[11]有学者认为,在德国,隐私权的概念是包含在一般人格权之中的,[12]这意味着,私生活领域绝对受到保护,不能公之于众。[13]另外,1976年的《联邦资料保护法》也对个人资料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二、隐私权的发展趋势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意义日益彰显、作用日益突出的民事权利,也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隐私权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许多学者认为,现代社会的特点就是,政府的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而个人的隐私越来越要求受到法律保护。
隐私权最初主要指一种独处的权利,后来逐渐扩张到私人的生活秘密。而现在,其已经逐渐扩张到对个人资料、个人生理信息、身体、健康、财产、基因等的保护,甚至私人谈话(如使用电子监视器)也成为一种隐私。隐私权的内容之所以不断扩张,原因在于:一是现代社会人们的精神生活越来越丰富人格独立和自主的意识也日益增强,对于保持私人空间的需求更加强烈。二是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隐私权具有了许多新型特点和内容。隐私权从强调个人属性与人身结合的概念,转化为强化保护个人资料的资讯隐私。特别在网络环境下,个人生活情报的收集和泄露、对个人身体隐私的窥探、对于生命信息和遗传基因的公开,都成为现代法律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三是高速发展的现代科技也促进了隐私权内涵的扩张。诸如高倍望远镜、窃听器等高科技产品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的身体隐私和生活隐私构成了威胁。例如,美国国防部于20世纪70年代初成功研制并使用的全球定位系统(GPS),初衷在于定位追踪军队及军事设备的位置,后来该产品又被广泛运用于汽车导航、矿产及资源的勘探等领域。目前,其也开始被运用于对个人的跟踪定位和监控,但如果其被滥用,则可能对个人隐私权将造成极大的伤害。[14]这些都导致了隐私权逐渐成为现代社会意义日益彰显、作用日益突出的民事权利。四是随着个人资料利用价值的增加,隐私权的内涵,由独处的权利演变成为“自己支配自己资讯资料之作成、贮存与利用”的权利。[15]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隐私权也将随之不断产生,因此,隐私权的内容必然是开放的,其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丰富。现代隐私权的发展出现了如下几个趋势:
(一)从纯粹私权利上升为宪法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