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新发展(上)
王利明
【关键词】隐私权;新发展
【全文】
一、隐私权的产生与发展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1]简单地说,隐私权就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在比较法上,各国关于保护隐私权的理念存有较大差异,欧洲以高度关注人格尊严为出发点来保护隐私,美国则基于对行为自由的追求来保护隐私[2]但毫无疑问的是,各国的隐私权规则是组织社会生活的一项基本规则,调整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类重要关系,其确定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和行为的界限。
隐私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提出来的一项人格权。早在古代的蒙昧时期,人类就以兽皮和树叶遮掩身体,这一行为就出于人类的羞耻心理。据考证,古希腊就有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区分,[3]但古希腊哲学家并没有隐私权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后,隐私的问题日益突出。因为农业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居住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中,在这个特定的区域内,所有的信息都是公开的,由于受到地域、交通等各方面条件的限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会长。制,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少,甚至“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人们的个人生活不易受到他人的骚扰。而在进人工业社会以后,熟人社会开始向陌生人社会转化,人与人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需要有一定的私生活空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人口的日益集中,都市生活的特点也体现为人们居住密度越来越大,但是相互往来却越来越少,这就需要有一定的隐私保护。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人类的文明程度提高,人的独立、自由日益受到重视,侵扰个人生活的手段也日益发达,故对隐私的保护更为重要。例如,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政府权力等,都时刻对个人的隐私空间构成威胁。因此,隐私权的观念也就应运而生了。在现代社会,隐私已经成为一种公众心理。每个人都希望能够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网络中保留一块相对独立,且无损于他人,也无害于社会的安宁环境[4]因此,尊重他人的隐私实际上就是尊重他人的生活、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尊重他人生活的安宁和幸福。保护隐私,维护生活的安宁和自由,也是维护和谐生活秩序的组成部分。
在法律上,隐私权概念的提出始于美国。1890年美国著名学者沃伦(War-ren)和布兰代斯(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论文,提出隐私是一种独处的权利,以及保持自己个性的权利。该文章对美国隐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5] 1960年,美国的普洛塞教授(Prosser)在总结以往二百多个判例的基础上将隐私权概括为四种类型,[6]《美国侵权法重述》(第2版)采纳普洛塞教授关于隐私权的定义,并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该《重述》确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并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四种类型:一是不合理地侵人他人的隐私(Intrusionupon seclusion );二是窃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Appropriation of name or like-ness);三是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的私生活(Publicity Given to private life);四是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Pulicity Given to unreal image) [7]但在当时隐私权仍然是一种普通法上的权利,直到20世纪60年代,隐私才逐渐成为一种宪法上的权利。
在传统大陆法上,并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法院最初援引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即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为隐私权提供保护。巴黎上诉法院曾在1970年5月15日作出的一份判决中指出,下述问题“必须得到特别保护,以免受到侵害:对个人姓名、肖像、声音、隐私、名誉以及荣誉所享有的权利,被忘却的权利以及对个人自身经历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即便被公开的著名女星的罗曼史细节是广为人知的,该公开行为仍然是非法的。后来,法国于1970年7月17日颁布法令,在《民法典》第9条中规定:“任何人均享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该条同时规定:“在不危及对所受损害进行赔偿的前提下,法官能够责令采取诸如扣押、查封及其他一切适合于防止或促成停止侵害隐私权的措施。在情况紧急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命令采取这些措施。”自此,隐私权在法国《民法典》中正式确立,公民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成为一项一般原则。后来,法国立法机构又根据该一般原则发展出了许多特别法,为隐私权提供更为具体和周密的保护。法国判例认为,该条可以广泛适用于私生活信息和肖像权的保护。例如,即便杂志社擅自披露的私生活信息并不涉及私密性问题,该行为也可以构成对受害人私生活的侵犯[8]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