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案件经过劳动仲裁裁决以后,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与劳动仲裁机关同一区域的相应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劳资纠纷是最典型的解决方案,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无论是法庭调解或是判决,需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四、劳资纠纷解决体系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在劳资纠纷解决体系中,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有利于政府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合理发挥主导作用,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1.完善法律政策制度
预防和解决劳资纠纷,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政府通过有针对性的立法,平衡劳资双方权益,使双方能互相制约、抗衡,从而抑制过激行为。同时,立法中提出的一些标准、规定,也可以引导集体谈判的范围、标准。目前,在希腊、葡萄牙、西班牙等欧洲国家债务危机爆发、劳资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德国产业界似乎安然无恙,一直在延续“德国制造”美誉,劳资关系平稳,工资上涨幅度合理,工人罢工次数低于欧盟其他各国,不仅稳定了本国经济,还成为吸引外资的一个优势。其中,德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在德国, 1905年就通过了《工人保护法》,后又陆续颁布了《工作时间法》、《工资给付法》、《休假法》、《解雇保护法》等。近30年以来,德国还实施了数十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对特殊工作岗位及就业群体的保护。
德国劳动法强调劳动者与雇主权利义务的平衡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劳动者有劳动义务、忠诚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雇主有支付报酬义务、保护义务和其他附随义务。在美国,劳动法同样得到政府和国会的高度重视,罗斯福总统在1935年签署了《全国劳资关系法》。这部法律历经多次修改,已成为当前美国解决劳资纠纷的主要法律和制度性安排。后又增加了《公平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公民权利法》、《同工同酬法》、《失业保险法》等,涉及劳动领域的各个方面,而且法律条文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形成了实用的劳动法律体系。[15]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92年通过《工会法》及后来的《矿山安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通过《劳动法》,标志我国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07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促进就业法》相继出台,强化了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对化解劳动纠纷的处理机制产生了重大影响。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这些劳动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劳动法体系,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