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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若干问题探究

  

  否认环境权理论的人认为,民法理论关于相邻权制度的调整足以解决环境问题,而环境权内容有类似于相邻权的内容,因而似无必要另立环境权。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就是通过对相邻关系的扩大延伸作为环境侵害救济的依据。所以就有必要区分相邻权与环境权。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因一方对自己所有或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时,享有的要求对方给自己必要便利的权利。它的实质是对相邻关系的一方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行使权利的限制,同时又是对另一方行使权利的延伸。因此,相邻权产生的基础是对于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相邻权的内容一般包括:通行权、相邻排水、截水关系、相邻管线设置关系、相邻排污关系、相邻防险关系、相邻各方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关系。


  

  相邻权与环境权在限制所有权的绝对化上是一致的。因此二者有相同之处,最明显的表现为:二者要求人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妨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环境权与相邻权存在重大区别:其一,产生的基础不同。相邻权是以不动产的相邻为前提的,即只有不动产的相互毗邻才可以形成相邻关系,相邻人方可享有相邻权,享有相邻权的人才可就相邻的通风、采光、排污等主张权利,请求保护。而环境权则不同,环境权的享有是与生俱来的,法律的规定是获得环境权的直接依据。其二,范围不同。一方面,相邻权中的许多权利不属于环境权,如相邻管线的设置关系,相邻截水关系,相邻防险关系都与环境权无关。另一方面,环境权的内容也无法在相邻关系中包容,例如环境权中的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赏景权这些重要的内容在相邻关系中无法包含。其三,目的不同。相邻权的目的是使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得到延伸或限制,以方便生产和生活。而环境权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们得到一个清洁、宁静、卫生、舒适的环境。其四,相邻权无法解决现存的一些环境问题。相邻关系的存在是以不动产的相邻为前提的,而污染物进人大气或河流、海洋之中可能会发生远距离的移动而危及到根本不相邻的地方,比如酸雨的降落,对于这种意想不到的损害,按民法理论只能算作自然现象,是没有人来为此承担责任的,相邻关系的规定对此根本无法适用。除此之外象大气污染、交通噪音污染、海洋污染等都与相邻关系无关。


  

  因此,尽管相邻关系在保护局部环境,主要是人民生活卫生环境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要对环境进行整体、全面、大范围的保护则必须建立环境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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