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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若干问题探究

  

  四、环境权的行使


  

  如何正确行使环境权?这是关系到环境权是否能在法理上得到承认的又一重大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即“绝对环境权说”和“相对环境权说”[4]。“绝对环境权说”认为公民享有的环境权是绝对的,未经全休公民的同不得改变环境。“相对环境权说”认为任何环境的改变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同时也给居民带来一定的利益,因此,应该权衡利弊来评价环境变化,如果环境变化并未超过人们的“忍受限度”,并又能给人们带来较大的利益,则这种变化是合理的,不能以“绝对环境权”加以非议。这两种看法实际上是环境法学界长期存在的关干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矛盾的反映,代表了在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关系上的两种不同态度。前一种看法,无疑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对立起来,即为了环境,而限制人类对环境的利用,其结果必然严重扼制经济发展,带有狭隘的、片面的色彩。后一种观点能够恰当地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且比较客观和全面,也适应各国的不同要求,因而后一种观点为许多国家所采用。我们国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中国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但绝不能为了环境而限制经济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技术上的落后造成的,而环境问题的解决又要依赖经济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我国环境权的行使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同样不能把环境权绝对化。


  

  环境权的行使是通过公民对环境的合法利用,获得生理上的满足和心理、审美上的享受来实现的[5]。公民行使环境权时不得滥用权利。具体来说公民环境权的行使应注意:其一,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令、法规。其二,尊重他人的环境权,自觉保护环境。


  

  五、环境权与相邻权


  

  传统民法的理论基础是私法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在民法上具体表现为三大内容:在法律关系的创立上,采用意思自治,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在法律关系的享有上,采用权利自由原则,其中表现最为彻底的是所有权绝对自由原则,在法律关系的负担上,采用自己责任原则,其中最具特色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以上三大内容除契约自由原则外,其佘二者均与环境问题有密切关系。现代民法借用社会法理,补充私法自治不足,所以学者们称之为由市民法到社会法。表现在环境法上即为权利社会化、责任原理社会化。环境侵害与权利社会化的关系,从两方面表现出来:一是相邻关系制度的调整;另一个即为环境权概念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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