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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除了要根据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表现进行综合判断之外,还应当采取事实推定的方法。事实推定是一种证明方法,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论与之相“ 关的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11] (P.274) 事实推定的特点之一就是,它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由于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处于行为人内心,而司法机关在实际办案时要全面掌握作为判断依据的行为人外部表现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罪,也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判决的正确性,防止罪及无辜,采取事实推定的方法是解决问题的合适途径。英国著名法学家克罗斯和琼斯曾经指出:事实推定“由于它往往是能够证明被告人心理状态的唯一手段,因而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官应当对陪审团作出这样的指示,即他有权从被告已经实施的违禁行为的事实中,推断出被告是自觉犯罪或具有犯罪意图,如果被告未作任何辩解,推断通常成立。”[12] (P.56) “所有金融诈我国的陈兴良教授在论及金融诈骗犯罪时也认为,骗罪都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从而认定犯罪。”[13] (P.61)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行为人实施: 《决定》(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这一司法解释直接针对的是司法机关怎样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问题,但是其精神也适用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过,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有两点不足:一是仅以某一方面的客观表现作为判断依据,而不是考察所查明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二是采取了直接认定而不是事实推定的方法,即不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由于实际生活中的案情复杂多样,难免有的被告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但确实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如果一概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会造成错案。因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就如何认定犯罪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问题重新作出规定,即采纳综合判断和事实推定的方法,规定具有某些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不搞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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