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合同诈骗行为,客观上要求刑法进行调整。社会现实是法律的真正创造者。实际生活中的许多江湖骗子正是利用法律上对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界定不明确的欠缺,钻了法律的空子。这些人往往无“非法所有”意图而只有“非法占用”意图,有的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用”他人财产的数额高达数百万元、数千万元,其危害令人触目惊心。合同对方当事人一旦上当受骗,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一蹶不振或者破产倒闭,其所遭受经济损失不亚于一个普通的诈骗、盗窃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囿于传统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只限于“非法所有”,不包括“非法占用”,那么刑法对于骗用他人财产的行为无论多么严重都无能为力,这些案件只能按合同纠纷处理,就会放纵这种严重危害行为大行其道。坑蒙拐骗者只要不是打算侵吞他人财产,就可以大胆行骗,大不了就是当民事诉讼的被告而已。诚实守信的当事人反而吃亏,受害人的利益将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护。毫无疑问,这样刑法将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将造成刑法与实际生活的脱节。总之,将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非法占用”符合经济生活对刑法的现实需要。
2.将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包括“非法占用”,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普通的诈骗罪、盗窃罪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就是指非法侵吞他人财产的意图。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有明显不同。刑法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表明立法者设立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包括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财产所有权两者,其中主要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刑法法益“具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解释目标的机能。即对于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必须是符合这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从而使刑法规定该犯罪、设立该条文的目的得以实现。”[3]非法占用他人财产的合同诈骗行为,毫无疑问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行为。可见,从刑法第224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来看,应当将非法占有理解为“非法占用”,而不限于非法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