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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李英才


【摘要】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其含义不限于“非法所有”,而是也包括“非法占用”:合同诈骗行为必须与非法占有目的并存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以行为人的外在表现为依据,采取综合判断和事实推定的方法。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用
【全文】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正确理解这里的非法占有的含义是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前提。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同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民法上的占有,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权种类中的占有,与持有同义,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1](P.33)。另一类是所有权权能中的占有,指权利主体对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一般是行使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的前提。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又未取得所有人许可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即非法地行使占有权能,包括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1](P.220)。


  

  而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理论通说认为,“不是指行为人仅以非法取得占有权为满足,而是通过非法占有,取得被占有财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从而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使财产的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财产的所有权。”[2](P.886)实际上理论通说认为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就是“非法所有”,即它不仅仅是侵犯权利人的占有权能,而是包括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面剥夺。


  

  笔者认为,上述理论通说对刑法上非法占有含义的阐释,在通常情况下是正确的。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侵犯财产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以及传统的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确实是要非法取得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所有权的全部四项权能,在这些情况下的非法占有实际上就是“非法所有”或者说“侵吞”。但是,笔者不同意将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一概都理解为“非法所有”,这样过于机械。在界定刑法具体条文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结合该条文的具体语境及立法精神进行具体分析。就合同诈骗罪而言,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简单地等同于普通的侵犯财产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合同诈骗罪目的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剥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剥夺他人对财产的控制、使用和收益权,即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要求对他人财产所有权权能的全面剥夺,行为人意图“非法所有”他人财产的,固然属于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即使行为人并不打算侵吞他人财产,而是打算在占用较长时间后予以归还的,也属于有非法占有目的。简单地说,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包括“非法所有”和“非法占用”,“非法占用”也属于非法占有。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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