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分担。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私人场所,隐蔽性较强,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承认则难以被司法机关认定,证据很难收集。在民事诉讼阶段,适用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使受暴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诉讼要求往往因为提供不出有力的证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定罪量刑问题。刑法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强奸罪,案件发生后如何定罪量刑也是一个问题。在法国等一些国家,对家庭成员犯罪被认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会受到比对他人实施犯罪更重的处罚。但我国对这类犯罪通常有较高的容忍度,司法机关往往会适用虐待、遗弃等处罚较低的罪名,这对保护受害人极其不利。
4、是否需要设立统筹协调的专门机构。有的国家和地区在反家暴专门立法中单独设立了一个诸如反家暴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全国的反家暴工作。浙江省的反家暴条例中也是这样规定的。但相关部门对单独设立主管全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专门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还存在不同意见。
5、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人身保护裁定是国际公认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最有效的措施,尽管最高法院应用法学所正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我国民诉法目前尚没有相关规定。另外违反裁定后的法律责任还涉及与刑法、治安处罚法的衔接,实践中这个问题还没能解决。
五、全国妇联积极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深入开展
多年来,我们将推动反家暴立法作为妇联源头维权的重要内容,矢志不渝地开展工作。
1、主动参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修改,从源头上保护妇女儿童的人权。在国家层面:坚持提出立法建议。从2008年起,连续4年在两会期间通过代表委员或单独以全国妇联名义提出关于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积极起草法律建议稿。组织专家起草了反家暴法建议稿,并多次召开研讨会、专家论证会,修改完善,几易其稿,为国家立法提供基础性准备。配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开展立法调研和专题调研。 2011年,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开展反家庭暴力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提出执法检查中关注家庭暴力问题。2010年,在我们的建议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中将家庭暴力作为重点关注问题。推进相关法律列入反家暴内容,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建议将反家庭暴力问题纳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明确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中国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