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社会基础。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到普通的市民,都认为有必要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八届全国人大以来,每年都有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提议案。社会各界积极呼吁,新闻媒体也做了大量的宣传和倡导。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法执法检查组所到之处,都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执法检查报告中因此特别提到“建议有关部门对反家庭暴力立法问题进行研究”。
3、有理论基础。十多年来,国内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产生的原因、暴力的类型、对个人和家庭以及社会的影响、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储备了一支对家庭暴力问题有深入研究的刑法、民法、诉讼法、婚姻法、妇女法、社会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领域的专家队伍。
4、有工作基础。经过多年的努力,反家暴工作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一是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国家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10年来,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其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原则、程序、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是有规范相关部门开展反家暴工作的明确指导意见。全国妇联与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共同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出了统一的规范性指导。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也出台了指导本地本部门反家暴工作的意见或规定。三是初步建立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如家暴案件的接处警制度,涉家暴案件的司法审判制度,受暴妇女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和司法调解制度,家暴受害人伤情鉴定制度等。
5、有立法建议稿。全国妇联近年来一直对反家暴立法进行基础论证,在深入了解和分析国情、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家庭暴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稿,从家庭暴力的定义、反家暴的政府责任、社区预防、证据收集、人身保护措施、庇护救助等方面做了规定,可为国家立法提供一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