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行法律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家庭暴力问题有所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保护受害人的作用是很有限的。主要是:一是可以适用于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没有形成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二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当中,且多属于宣示性条款,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三是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如刑法中的虐待罪、治安处罚法中的一些处罚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但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干预。四是警察、检察官、法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理念和认识存在分歧,在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例如,有的警察认为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是家务事,警察不能干预;对有的家庭暴力行为,警察认为是故意伤害而检察官认为是虐待;法官对以暴制暴杀人案件,最低的判三缓三,最高的判无期徒刑。另外地方反家暴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难以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对于解决反家暴实践中的问题作用有限。
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状况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极低的处罚措施。如北京董珊珊一案,她八次报警无果,最后一次被打后器官衰竭死亡,但就因为是家庭成员的犯罪,其丈夫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此有人这样形容遭受家暴妇女的境遇——“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时机和条件比较成熟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家庭暴力问题开始引起中国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15年的努力,目前,已具备了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条件。
1、有政治基础。党中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有助于完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我国公民权益保护的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积小安为大安,使家庭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有利于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和改善;有利于促进中国政府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