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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立法势在必行

反家庭暴力立法势在必行


蒋月娥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立法
【全文】
  

  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长期以来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1995年,随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家庭暴力”概念引入到我国,家庭暴力现象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写入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各界也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直至目前,家暴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愈演愈烈,社会反映很大。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尽管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但反映出的家庭暴力问题的主要特点是共同的,主要表现在:


  

  1、家庭暴力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受害人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家庭暴力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发生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状况缺乏全国性统计数据。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从妇联系统长期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以及研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调研结果来看,2004年以来,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每年均达4至5万件左右。全国妇联妇女维权热线接到的反映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来电,占家庭暴力来电的5.4%,反映老年父母遭受子女暴力的占2.2%。刚刚完成的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妇联与统计局联合开展的大型全国性调查)结果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女性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占7.8%和3.1%。与10年前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结果(16%)相比呈上升趋势。地方的数据,福建省一项专项调查显示,64%的受访成年人有被动经受家庭暴力的经历,近40%的夫妻承认有婚姻暴力,60%的未成年人遭受过来自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暴力。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出警记录统计,夫妻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一直是接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仅2010年1—10月,市区共发生家庭暴力322件,平均每天1件;该市妇联系统近年来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夫妻之间的婚姻暴力信访数量每年成倍增长。


  

  而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则不受年龄、性格、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的影响。


  

  2、家庭暴力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从一般的打骂发展成为危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恶性案件。据有关资料显示,在陕西省女子监狱,仅2007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犯罪的妇女有171人,占该监狱各类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30.35%;其中,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杀夫案件有163件,占95.32%。用强硫酸、汽油毁容,割鼻、挖眼等残害妇女的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如2009年引起广泛关注的安徽妇女高庆芝被丈夫打断四肢,打瞎右眼,并用钢筋捅进下身。此外,父母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未成年子女死亡的案件也频繁发生。网上报道,2010年3月,浙江一名3岁女童因不会背古诗被家长打死;3-4月期间,广东两名孩子因学习问题被家长打死;6月,西安一家长因对其子在学校表现不满,开家长会时在教室对孩子拳打脚踢,孩子当晚伤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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