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推进与发展
姜爱东
【关键词】社区矫正
【全文】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对社区矫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是对多年来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肯定与法律确认,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标志著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情况
社区矫正作为在社区中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制裁措施,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於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栽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在北京、江苏等6个省市开始试点,2005年试点扩大到18个省(区、市),另有吉林等9个省(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开展了试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并联合下发《关於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部署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工作。2010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稳步推开。自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工作有了长足发展,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65%的乡镇(街道)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其中,北京、上海、江苏、内蒙古、海南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所有乡镇(街道)。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9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2.1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二、中国社区矫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对於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不予收监关押,通过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在社会上、家庭中把他们管教好、改造好,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落实到刑罚执行工作中,有利於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