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理想的真实困境并不在于能不能提出新理想,而是既有的理想如何能够实现。所谓新的具体理想,换种表述方式其实就是,如何找到新的具体理想,实现我们已有的那些美好的理想。因此,让我们先回到抽象的有理想。如前述,抽象的有理想作为命令具有古典教育的特征,在德国唯心主义传统[7]中有着很强的痕迹,但其作为道德命令,只意味着,“你必须有理想,但具体是什么理想则不论”。因此,表面上看,抽象的有理想有别于康德所谓的“范畴命令”(Kategoriseher Imperativ)[8],后者作为“规制性理念”(regulative Idee)[9]并非抽象的有理想,而是一个抽象的理想[10]。但是这种差别仅仅表明,后者是前者的一种变体,二者都是形式意义上的有理想,只是后者更进一步,在康德意义上来说,即是先天理想,而非后天经验上的理想。理想作为一种先天形式,内涵于人的目的当中。这样一种理想设定了人的目的,或者说人是合目的的存在,它预设了理想的必然性。但由于它的抽象性,暗示着它如果想要在现实世界取得规范效力,必须进一步具体化[11]。从此出发,联想到孔子的大同世界[12],以及新近提出的“和谐社会”,便会明白,尽管前者从未曾实现,却历万世而颠扑未灭;而后者较之早前的共产主义理想以及大跃进则更为开明,非为意识形态上的改观,而是因为它的抽象性,由于具有抽象性,即便是以(政治生活中)排他性命令的形式出现,但却无法形成明确的义务和强制,因此,和谐社会除了带有很强的呼唤传统意识的成分外,并没有太多政治改革上的提高。而最大的问题还在于,抽象的理想如果没有进一步具体化,或者说,找不到实现的途径,那么任何理想,都不过是镜花水月。
二、理想的理论意义
然而,抽象的理想除了镜花水月之外,是否就全无用处。这里有必要区分理论中的理想与实践中的理想。实践中的抽象理想一般来讲,由于为现实提供了一个方向和批判的维度而彰显意义,因此难能的是如何将其放置在恰当的规范位置。理论上的抽象理想的存在,则有为思考带来一番新的洞天的功效,这也是“不知生,安知死”与“祭神如神在”的圣人之言内在辩证的精妙之处,可惜后来儒门元人循此道路走下去。
抽象理想在理论上究其根本实为一个假设。假设有一个理想状态存在,是很多自然法学家最常使用的方法,无论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康德还是当今的罗尔斯[13]。之所以这样一种原初理想状态的设定虽备受争议,却始终不能完全驳倒,原因就在于假设性前提是任何逻辑推理和涵摄(Subsumtion)[14]的必要条件[15]。而今日“敬神如神在”,或者说“信则有,不信则无”得以重新反思,也主要是从神在功能意义上就是一个“假设”,乃是思考得以深入下去的起点处获得启发。在卢曼著名的第十二只骆驼的故事里,理想性假设得到了很好的例释:
一个富有的牧民年迈时立遗嘱继承他的骆驼,按照遗嘱,三个儿子各自继承的份额为老大1/2,老二1/4,老三1/6。然而,到该牧民去世时,骆驼的数量由于某些原因只剩下11头,无法按照遗嘱规定的比例分配,三兄弟为此争执不下,闹到法院,有幸碰到一位聪明的法官。法官将自己的一头骆驼提供出来,正好凑足12只,于是顺理成章地按照遗嘱规定分配给三个儿子,其中老大6头,老二3头,老三2头,剩余一头还给法官。借助这第12只骆驼,法官实现了合规则地、公平地按照遗嘱的分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