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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康菲事件进展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方式的突破

  

  同时,本次康菲事件中,康菲公司专项出资10.9亿元,用于赔偿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失,开创了中国重大海洋环境事故生态索赔的成功先例,在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次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也是我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首次代表国家向海洋生态损害的肇事者提出赔偿,为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问题与契机:


  

  赔偿基金的制度化


  

  “前途是光明的,但道路是曲折的”。专项赔偿基金的设立为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受害方权利的救济提供了一条现实的路径,但能否通向成功则依赖于赔偿基金的规范管理和顺利运行。诚如实务界人士所言,溢油事故的赔偿并未因康菲公司和中海油的承诺出资就此画上了句号。相反,赔偿工作才刚刚开始。因为这个基金凝聚了数万受害渔民诉请损害救济的期待和社会公众要求恢复生态环境的希望。赔偿基金涉及金额的巨大,使得管理人存在着较大的道德风险,因此需要通过制度的规范来约束和避免管理人的肆意妄为。


  

  鉴于赔偿基金管理和赔付工作的繁琐性特征和专业化要求,建议设立专门的运作人进行管理。运作人的选任应当从有利于基金运作规范、公平管理的原则出发,个人或机构均无不可。例如,BP漏油基金的管理人即由美国知名律师、财政部“薪酬沙皇”肯尼斯-范伯格(Ken-neth Feinberg)担任管理人。因赔偿基金影响重大,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赔付范围、标准以及基金运作状况,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相关当事人、新闻媒体及其社会公众的质疑,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隐瞒。


  

  另外,厘清诉讼程序与基金赔偿之间的关系,是妥善解决大规模侵权纠纷的重要环节。大规模侵权中被侵权人权利的救济,既可以通过赔偿基金的方式来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一般途径来解决。到底采取哪一种方式,原则上由被侵权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及救济诉求自由选择。因此,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尊重被侵权人的意见,尽快确定被侵权人、损害救济范围与赔偿标准,并应当力求公正、合理、充分、公开,争取更多的被侵权人选择该程序进行救助与赔偿。由于赔偿基金属于替代诉讼解决机制,因此只有签署放弃诉讼权利的声明,受害人才能得到赔偿基金的赔付。当然,是否放弃诉讼权利进而选择基金赔偿,应当充分尊重被侵权人的意思,不得通过滥用行政权力、进行不当劝诱、非法施加压力等方式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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