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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权力伦理与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

  

  由权力伦理延伸到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其权力行使就是要体现出监狱警察行使权力的合理性即合乎伦理道德。具体地说,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监狱警察权力伦理是确保监狱行刑品质得以彰显的精神要素和核心动力。公正是监狱行刑的生命和特有品质,而监狱警察作为行刑的执行者和组织者,其权力行使是否蕴含伦理品质决定了监狱行刑公正品质的高低。只有重视监狱警察的权力伦理意识的培育,提高他们合理行使权力的能力,才能更好地彰显监狱行刑的公正品质。反之,如果忽略这一点,将会出现监狱警察权力的异化。所谓异化,是指“事物朝着相反的方向变化的趋势和结果”。监狱警察权力的异化,则是监狱警察权力的运作及其结果与本应有的性质相背离。监狱警察权力反映着国家赋予监狱警察权力的国家性和公共性以正确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罪犯包括青少年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国家和公共利益服务的期待和愿望。


  

  第二,监狱警察执法所拥有的在监狱法律法规下的自由裁量权的特点,需要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的制约。从维护国家政权的角度来看,警察机关以及警察作为国家的机器和专政工具,拥有广泛的公共权力。尽管监狱警察作为整个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其权力不好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的警察相提并论。但监狱警察仍拥有广泛、不受制约的权力。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监狱警察执法拥有在监狱法律法规下的自由裁量权,拥有对监狱法律法规执行的相当的自主权力。就法律而言,总有其局限性,再严密详尽的法律也只是从大量经验中总结概括出来而形成的条文,因而每一条律令都会有一定的容纳度量,有一定的解释范围,而这个解释权相当程度上掌握在执法主体的手中。{5}就监狱警察而言,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需要把握好执法的自主权和解释权。监狱警察权力伦理所具有的强烈的内在制约功能,能够控制监狱警察执法意向和权力欲望朝着遵循职业公共利益的方向发展,从而有效地防止监狱警察权力蜕变,避免监狱警察自身执法腐败。


  

  第三,我国监狱警察权力的实际运作现状,特别需要用监狱警察权力伦理规制。从目前实践来看,我国监狱警察的权力的实际运作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存在相似之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最早是在自由法治国时期,为了维护君主官员及军队的统治权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使作为君主支柱的军队及官僚系统得以摆脱法治主义的支配。后来这一理论逐步拓展到军队、监狱、学校等其他领域。所谓特别权力关系,作为一般关系的对称,是指在特定的行政领域内私人对国家具有较强的附属性关系。在特别权力关系中,不适用一般情形下所遵循的法律保留与权利保护等原则,权力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权力主体对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相对人享有总括性命令支配权,只要是出于实现行政目的的需要,即使法律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仍然可以为相对人设定各种义务;特别权力关系中相对人不服从权力主体的命令时,为维护其内部秩序,权力主体有权行使公权力,对相对人做出惩戒;相对人只能忍受特别权力人所施加的不利行为而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救济。因此,特别权力关系领域极易使相对人的权利受到忽略和伤害。{6}而这种特别权力关系在监狱表现的尤为明显。青少年罪犯权利相对脆弱,更易受到忽略和伤害。在监狱行刑过程中,监狱警察与青少年罪犯之间是一种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青少年罪犯在这种关系中处于绝对服从的地位,监狱警察则处于支配者的地位。这样一种双方地位相差悬殊的行刑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是鲜明的单方意志性,并且这种单方的意志性是有监狱警察的权力做充分保障的。而在监狱这样一个相对封闭与隔离的环境中,进一步容易造成监狱警察权力膨胀和滥用。在这种情况下,青少年罪犯权利遭受侵犯也就不知为怪了。{7}(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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