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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框架下风俗习惯规范的适用探析

成文法框架下风俗习惯规范的适用探析


李海渟;杨婷


【关键词】成文法;风俗习惯
【全文】
  

  当代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在近三十年来法治建设可以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西方现代法治的形成与变化主要为三个阶段:从法的形式主义阶段到实质干预主义阶段以及最后的间接控制主义阶段[1]。实证表明,中国当代法治的发展路径基本上与西方类似,主要冲突在于以后的发展方向。现阶段,中国法治已经基本完成了法的形式主义阶段:即从法治的立法时代,进入到司法时代[2]。司法时代的到来意味着包括行政主体在内的各个阶层必须严格依法行事,以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和社会的稳定性。


  

  而另一方面,在几千年传统文化积淀下的中国社会,在一定地域或人群内形成了较为稳定、并被普遍适用的风俗习惯依然被作为行为规范被选择性的适用和发展,风俗习惯规范是在中国本土文化及资源下的特有产物,它与成文法规则一起组成了我国特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将这两种根据不同情形、不同当事人以及不同地域范围内合理、巧妙的加以适用,为我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秩序维护产生了重大作用。


  

  一、风俗习惯在司法适用中的现实选择


  

  目前我们所说的风俗习惯,一般是指在一定的地域或特定人群范围内,经过长期社会生产生活和历史经验的积累而自发形成的、凝聚了社会大众的普遍价值判断准则,而为大家内心所确信、普遍认可和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虽然我国现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成文法体系,而风俗习惯的适用(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仍较为普遍和有效,故而为适应当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各地基层法院也在不断探索风俗习惯参与司法的新方式,最大限度的将风俗习惯与法律相融合,使纸面上的法律更为鲜活和生动,能更有力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以更好的服务司法、服务群众。


  

  (一)风俗习惯参与司法的可能性


  

  1、法律与风俗习惯有相容性、相互补充性


  

  法律在根源上就是在不断对生活、生产过程中的经验进行总结而形成的,其与风俗习惯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已经成文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一般的,国家法对风俗习惯的吸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不断的总结实践中,国家法对风俗习惯不断的进行选择适用,并将符合国家法治需求的风俗习惯直接或部分的纳入国家成文法规范;二是并未将风俗习惯直接纳入成文法,但是通过原则性的规定,或者通过在司法实践中的遵守和适用来肯定风俗习惯的规范作用。以上不管哪种方式,都体现了法律与风俗习惯之间的相容性。而另一方面,法律对某些风俗习惯中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给与了强有力的选择和引导,风俗习惯则对法律因其固有的缺陷产生在生产、生活细节上的盲点给与了翔实的补充,两者在相容的基础上又实现了相互补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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