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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证券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与交易,适用该法;该法未做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依该法的规定,无论是资产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我国现行证券法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经过专利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是否属于证券法上的证券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通过专利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的相关问题能否由证券法调整与规制的问题未能明确,导致专利资产证券化中的证券发行上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情况。[5]因此,目前的解决方法之一是由国务院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将资产证券纳人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证券监管法律体系与配套措施,使资产支撑证券的操作以低成本进入正规化。


  

  三、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制度直接决定着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与整个证券化过程能否顺利进行的问题,在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合理的税收制度将会增加专利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成本、阻碍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进行。在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在一国经济发展日趋显示出重要作用的今天,对税收制度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世界上的许多发达国家为推动本国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进程,均对相应的税收制度进行了调整。如英国政府在2001年公布的《对大企业征税的方针及改革》的文件中提出英国税制改革的宗旨与目标之一是纠正对研究和开发投资过少等原因而导致经济发展受阻。在该国2002年度预算中在公司税收上对企业在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费用扣除放松了限制。美国与日本为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于2003年11月签署税收协定,免除对方企业在本国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的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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